建州關外遺事之三:是誰偷了漢子

後金天命五年(公元1620年)三月,關外建州出了件大事,後金大汗努爾哈赤的大福晉突然被廢黜,宮幃之內起了一場軒然大波。

據《清史稿•后妃傳》載:“繼妃,富察氏。歸太祖亦在孝慈皇后前。……天命五年,妃得罪,死。子二:莽古爾泰、德格類。女一,名莽古濟,下嫁鎖諾木杜棱。”《清皇室四譜》則說:“繼妃富察氏,名袞代,……天命五年二月以竊藏金帛,迫令大歸,尋莽古爾泰弒之,葬赫圖阿拉。”再查《清史稿•莽古爾泰傳》,其中有皇太極於天聰五年與莽古爾泰發生衝突,其時曾指莽古爾泰“是固嘗弒其母以邀寵者!”莽古爾泰後因在此事中對皇太極拔刀相向,被指大不敬,褫奪其和碩貝勒,降爲多羅貝勒,又削五牛錄,罰白銀萬兩及甲冑、雕鞍馬十、素鞍馬二。

以此而言,則天命五年被廢的努爾哈赤大福晉乃是富察氏,也就是袞代皇后,她在被廢后爲其子莽古爾泰所弒,此事看來似乎事實清楚無甚可疑,其實不然。

按《清史稿》等書,雖對富察氏之被廢和死亡均言之鑿鑿,但究其根本,卻是出自皇太極與莽古爾泰衝突時的一句責罵,其他則並無詳細敘述,甚至連富察氏爲什麼被廢等等,亦全無交代。

關於這一事件,在建州入關前的皇家秘檔《滿文老檔》中,倒遺存了篇幅頗大敘述相當詳細的記載。然而,大約因當時人人都知這位大福晉是誰,是以記錄者雖然寫了事件過程及其大福晉的身份,卻獨獨未記載其姓名是什麼,口口聲聲只說“大福晉”如何如何。於是這一細微疏忽,導致了後世對這位福晉的身份始終衆說紛紜,莫衷一是,最終竟成了一樁糾纏時間幾近四百年的公案。

這樁公案,還是得從皇太極那句責罵說起。

據《滿文老檔》載,後金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八月,皇太極率領八旗貝勒與後金大軍,赴大淩河與大明關外第一名將祖大壽所統的關寧鐵騎決戰。十三日,皇太極與四大貝勒中的三大貝勒莽古爾泰,因部伍之事發生爭執,兩人幾乎發生肢體衝突,當時莽古爾泰拔刀相向,結果爲其弟德格類拳毆阻止。

皇太極回營後,當着侍衛們的面,對空大罵莽古爾泰道:“爾年幼時,汗父曾與我一體養育乎?並未授以產業!爾所衣食,均我所剩,得依我爲生!後因爾弒爾生母,邀功於父,汗父遂令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爾衆豈不知乎?爾何得砍我耶?爾原系肌瘦將死之人也!”。

細察皇太極的話語,其中有“後因爾弒爾生母,邀功於父,汗父遂令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一句,此話看去似可兩解:一可說莽古爾泰弒母邀功,努爾哈赤令莽古爾泰以後在德格類家生活;二可說莽古爾泰弒生母不成,努爾哈赤令其母在德格類家生活。

但如果當前一解說,因前語說莽古爾泰弒母邀功,若此附養者是莽古爾泰,則此處當雲“汗父遂令附養於其弟德格類家”,而不應該說“其末生子”,無論是從前言延續還是語義而言,相對於“末生子”的,可以是“長子”,而不會是“兄”或“弟”。因此,“附養於其末生子”家的只能是兩人的母親富察氏,而不是莽古爾泰。

除此言語之外,需知富察氏袞代皇后於明萬曆十四年(公元1586年)歸努爾哈赤,若其卒年真的是發生此事的天命五年(公元1620年),期間就有三十五年之久,而這段時間正是努爾哈赤努力擴張最艱苦的階段,頻頻爆發大戰,《清史稿》尚有袞代皇后與努爾哈赤共抗九部聯軍時連牀夜話之記載,夫婦二人可謂休慼與共。因此無論其有何過失,若莽古爾泰膽敢有犯上弒母此類大逆不道的舉動,絕無不受處罰之理。然而終努爾哈赤一世,卻並無對莽古爾泰進行處罰,更無剝奪其牛錄等財產令其附隨德格類生活之記載,“附養”之說根本無法成立。

所以或有莽古爾泰對其母不敬,努爾哈赤遂令其弟德格類照顧其母之事,故皇太極始有此言,但不應說富察氏就此被殺。若其果爲莽古爾泰所殺,又何來“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之說,由此可見,富察氏應並未被莽古爾泰所殺。且這麼一來,此事發生的年代也就變得相當不確定,可以是莽古爾泰兩兄弟成家後到富察氏去世之間的任何一個時間段,未必一定在天命五年三月。

又考皇太極這段話,幾乎全爲誇大其辭,至於“並未授以產業!爾所衣食,均我所剩,得依我爲生!”“爾原系肌瘦將死之人也”云云,其可信度幾乎是一絲也無有。

莽古爾泰爲富察氏袞代皇后嫡出,成年後共領有二十一個滿洲牛錄,而皇太極則是側妃孟古姐姐庶出,領十八個滿洲牛錄。因此無論身份還是實力,努爾哈赤時期莽古爾泰始終在皇太極之上,四大貝勒中反是皇太極的實力和地位最差。如此,又怎能說莽古爾泰“並未授以產業!爾所衣食,均我所剩,得依我爲生!”“爾原系肌瘦將死之人也!”凡此種種,純屬皇太極當時爲泄憤而憑空捏造之語,近乎潑婦罵街,不可當真。

皇太極此種對莽古爾泰的憤恨之語,除權利鬥爭和莽古爾泰之粗暴態度外,其中應該有相當部分是因兩人母親的身份而起。

努爾哈赤的元妃佟佳氏,有子諸英和代善,記載不多。之後就是莽古爾泰的母親袞代皇后富察氏。她於明萬曆十四年(公元1586年)爲努爾哈赤所娶,卒年按《清史稿》記載爲天命五年(公元1620年),但所謂得罪死和被莽古爾泰所軾之言,都出自皇太極的泄憤之語,不足爲信,因此其卒年和是否便是那年被處罰的大福晉,也均屬不確鑿之事。

又據《滿文老檔》第一函第三冊記載,德格類於明萬曆四十二年(公元1614年)十二月成婚,聯繫前說皇太極之“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語,則富察氏之死至少不會早於此年。而在另一皇家系譜檔案《愛新覺羅宗譜》附冊《星源集慶》中,更明確說富察氏死於天命五年二月。按此說,則發生於三月的廢大福晉事,根本與富察氏無關,其時富察氏已死。此先按下不表,容後再論。

而皇太極的母親孟古姐姐,也就是所謂的“太祖孝慈高皇后”,生於萬曆二年(公元1574年),於明萬曆十年(公元1582年)被許配給努爾哈赤,原本應該是她做皇后的,可努爾哈赤真正迎娶她卻在明萬曆十六年(公元1588年),比迎娶富察氏晚了足足三年,致使其無法成爲皇后。孟古姐姐早逝於明萬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年二十九歲。

先不論富察氏的卒年爭端,即使天命五年三月所廢的大福晉是富察氏,則孟古姐姐也早已作古多年,無法繼承皇后之位;如富察氏是卒於德格類成家之明萬曆四十二年前後的,依然還是同樣的結果,除非努爾哈赤在明萬曆三十一年之前有廢后之舉,否則孟古姐姐沒有可能繼承富察氏的皇后位置,但所有的史料記載都表明,努爾哈赤惟有在天命五年三月曾有廢大福晉之舉。所以孟古姐姐到死時,應該還是個側室的身份。

至於努爾哈赤後來的大妃、皇后阿巴亥,據《清史稿•后妃傳》記載:“歲辛丑,歸太祖,年十二。孝慈皇后崩,立爲大妃。”其於明萬曆二十九年(公元1601年)爲努爾哈赤迎娶應該是沒錯的,但說她繼承了孟古姐姐的皇后位置,那就是皇太極爲擡高自己母親地位而一相情願撒的謊了。

不說孟古姐姐和富察氏的卒年,假設阿巴亥繼承的確實是孟古姐姐的皇后位,那就應該是在孟古姐姐去世的明萬曆三十一年(公元1603年)做的皇后,可如此一來又致富察氏於何地?再有,此年即使莽古爾泰也不過十七歲而已,德格類生於明萬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其時更是年幼,才八歲而已,遠未到成家年齡,自此上溯則富察氏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因得罪努爾哈赤而“附養”於德格類家,倒應該是德格類尚由母親富察氏在撫育才對。

因此,皇太極所說的“汗父遂令附養於其末生子德格類家”這句話,無論是對其母身份還是莽古爾泰弒母事而言,都是個致命的破綻。

綜上所述,繼袞代皇后富察氏之後的,只能是大妃阿巴亥皇后。皇后這事,和皇太極的母親孟古姐姐無關,這裡邊壓根就沒她什麼事。然而,皇太極卻因此在爭奪汗位繼承權的道路上,遇到了一個極大的障礙,那就是他的庶出身份,他由此對莽古爾泰母子產生憤恨之情而大肆攻擊,應在情理之中。

既然皇太極的這些話都不怎麼可信,那《清史稿》所說的袞代皇后富察氏於“天命五年,妃得罪,死”,自然也多是空穴來風了。

那麼,天命五年因得罪了努爾哈赤被廢的那位大福晉又是誰呢?

且看《滿文老檔》是如何記載的。

《滿文老檔》第三函第十四冊,爲天命五年正月至三月事,在三月十日後有條記載說,當時努爾哈赤身邊有一名閒散侍女秦太,與一納扎女人發生口角,互指對方**,秦太指納扎和巴克什達海通姦,有其送達海的藍布兩匹爲證。此事被努爾哈赤小妻塔因查聽到,遂於三月二十五日,向努爾哈赤告發。

努爾哈赤召集當事人對質後,知道納扎送達海布匹是得到福晉允諾的,但努爾哈赤卻依然處死了納扎,達海則因通曉漢文漢語而倖免一死,被囚禁起來。當時努爾哈赤質怪那位允諾納扎送達海布匹的福晉道:“爾以物與人,我本不吝惜,然禁約雲:諸凡福晉,若不經汗允,即以一尺布、一塊綢給予女人,則被誣爲欺夫買藥;若與男人,則被誣爲已有外心。有此誣告,則以誣告人言爲是,故無論爲何物,均不得給與他人等語。是爾違禁約,與達海藍布兩疋,爾有何忠心言耶?”但他卻未處罰這位福晉,這個現象值得注意。

觀此禁約中所謂之“欺夫買藥”,當無外是購買墮胎藥之類。蓋因尋常藥物無需揹着丈夫偷偷購買,那年頭常年打仗,老公不在家的時候多多,又沒有杜蕾絲,大了肚子便只能瞞着人悄悄吃藥墮胎。至於“已有外心”云云就不用說了,是以這禁約所言均意在杜絕通姦,應是頗爲嚴重的條款。可這位福晉違此禁約,卻只被不輕不重地責怪了幾句,可見努爾哈赤應該是很喜歡這位福晉的,而且也不想把事情鬧大,意圖一句帶過了結此事。

然而,塔因查大約是見努爾哈赤對納扎、達海處罰甚重,卻未及福晉(此位福晉是否便是大福晉,文中不明。照上下文來看,似應爲同一人),可能想籍此機會除掉大福晉而爭寵,又繼續告發,其事件經過的記載如下:

塔因查又告汗曰:“不僅此事,更有要言相告。”詢以何言,告曰:“大福晉曾二次備辦飯食,送與大貝勒,大貝勒受而食之。又一次,送飯食於四貝勒,四貝勒受而未食。且大福晉一日二三次差人至大貝勒家,如此來往,諒有同謀也!福晉自身深夜外出亦已二三次之多。”汗聞此言,遣達爾漢侍衛、額爾德尼巴克什、雅蓀、蒙噶圖四大臣往問大貝勒及四貝勒。業經詢,四貝勒未食所送飯食屬實,大貝勒二次受食所送飯食亦屬實。又所告諸事,俱屬實情。對此汗曰:“我曾言待我死後,將我諸幼子及大福晉交由大阿哥撫養。以有此言,故大福晉傾心於大貝勒,平白無故,一日遣人來往二三次矣!”每當諸貝勒大臣於汗屋聚筵會議時,大福晉即以金珠妝身獻媚於大貝勒。諸貝勒大臣已知覺,皆欲報汗責之,又因懼怕大貝勒、大福晉,而弗敢上達。汗聞此言,不願加罪於其子大貝勒,乃以大福晉竊藏綢緞、蟒緞、金銀財物甚多爲詞,定其罪。命遣人至界藩山上居室查抄。大福晉恐汗見查出之物甚多,罪更加重,故將其物,分藏各處,分送各家。將三包財物送至山上達爾漢侍衛居所。查者返回汗屋後,大福晉即遣人去山上達爾漢侍衛居所取其所送財物。差人未至山上,誤至達爾漢侍衛所住西屋取之。達爾漢侍衛即與差人同來見汗曰:“我既知之,豈有收納福晉私藏財物之理耶?”福晉暗中遣人取其寄藏,財物之事,汗本不知。此次得知差人錯至達爾漢侍衛居室後,即遣人往山上住所查看,果有其事,遂殺收受財物之女僕。繼之又查,蒙古福晉告曰:“阿濟格阿哥家中之二個櫃內,藏有綢緞三百疋。大福晉常爲此擔憂,唯恐遭火焚水淋,甚爲愛惜。”聞此言,即往阿濟格阿哥家查看,查得綢緞三百匹。又至大福晉母家查看,抄出煖木面大匣中存放之銀兩。大福晉又告曰:“蒙古福晉處尚有東珠一捧。”遂遣人往問蒙古福晉,其蒙古福晉告曰:“系大福晉交與我收藏之。”且又聞,大福晉曾給總兵官巴都裡之二妻一整疋精織青倭緞,以做朝衣;給參將蒙噶圖之妻綢緞朝衣一件。又報大福晉背汗,偷將財物給與村民者甚多。汗乃大怒,傳諭村民,令將大福晉所與之諸物,盡數退還。並以大福晉之罪示衆曰:“該福晉奸詐虛僞,人之邪惡,彼皆有之。我以金珠妝飾爾頭爾身,以人所未見之佳緞,供爾服用,予以眷養。爾竟不愛汗夫,蒙我耳目,置我於一邊,而勾引他人。不誅之者,可乎?然念其惡而殺之,則我三子一女猶如我心,怎忍使伊等悲傷耶?不殺之,則該福晉欺我之罪甚也!”又曰:“大福晉可不殺之,幼子患病,令其照看。我將不與該福晉同居,將其休棄之。嗣後該福晉所與之物,無論何人均勿得容受,勿聽其言。無論男女,違此諭令,而聽從大福晉之言,收受所與之財者,即殺之矣!”自此,廢大福晉。整理該福晉之器皿時,又取出其私藏之衣物,多爲大福晉所不應有之物。遂命葉赫之納納昆福晉、烏雲珠阿巴蓋福晉來見隱藏之物,告以大福晉所犯之罪,並將大福晉所制蟒緞被二牀、閃緞褥二牀,賜與葉赫二福晉各一套。其所藏衣服,除大福晉穿用者仍歸本人外,其餘衣服,皆行取回,賜與女兒,小福晉塔因查以舉發故,著加薦拔,陪汗同桌用膳而不避。

這段記載中,可資推敲的資料頗多,很值得細細斟辨一番。

按順序,首先發作起來的是大福晉送飯食與大貝勒代善和四貝勒皇太極之事。其實要說大福晉賜飯食與諸貝勒食用,實在是沒什麼大不了的,但偏偏這位四貝勒皇太極就是受之不用,細細考量,顯得頗爲詭異。

皇太極母親病逝於明萬曆三十一年,皇太極年方十一,幼失其恃,在諸兄弟中是比較孤獨的,也容易受到侵軋。其時若大福晉示好,且所與並非是貴重禮品,僅一頓飯菜而已,於情於理都不當拒絕。但他偏偏受而不食,或可雲其爲警惕之心,但如深究一步,也未必不可以說他與此廢大福晉事有關礙。

依《星源集慶》說,富察氏死於天命五年二月,也就是發生此事的前一月。如果此說是真,則此時的大福晉應該是阿濟格、多爾袞、多鐸三兄弟的母親大妃阿巴亥。

從動機看,富察氏和阿巴亥都有拉攏代善和皇太極的可能,且富察氏身爲莽古爾泰母親,所以沒有說大福晉送飯食與莽古爾泰兄弟更爲合理。但是,富察氏的兒子都已經成年,且地位穩固,她自己又已年老,拉攏代善等人的迫切性不強。而阿巴亥此時尚年輕,三個兒子均未成年,尤其是多爾袞、多鐸都還不滿十歲,相對而言,她拉攏代善等人的需求要強烈得多。

又,如果這位大福晉是富察氏的話,則後來所說的“‘故大福晉傾心於大貝勒,平白無故,一日遣人來往二三次矣!’每當諸貝勒大臣於汗屋聚筵會議時,大福晉即以金珠妝身獻媚於大貝勒。諸貝勒大臣已知覺,皆欲報汗責之,又因懼怕大貝勒、大福晉,而弗敢上達”這幾句話,更是大有問題。

按富察氏于于明萬曆十四年再嫁於努爾哈赤,原是努爾哈赤祖父覺昌安的三哥索長阿之孫威準的寡妻,也就是努爾哈赤的堂嫂,嫁於努爾哈赤前,她與威準已生育有子。所以年齡不會太小,再往小裡算,其年也不可能小於十六、七歲,到天命五年,至少已經五十多歲,寬鬆點的話就直奔六十而去了。而大貝勒代善生於明萬曆十一年(公元1583年),天命五年時正當三十八歲的壯年,且此刻他正惑於自己的繼室。以富察氏一個五十多歲的老嫗,豈可能濃妝豔抹與三十多歲正當壯年妻妾成羣的代善眉目傳情?於情於理,這都是說不通的。

除年齡差距太大外,還要知道代善當時極寵他的繼室,他及繼室和自己的兒子們正矛盾重重,應該也顧不上和富察氏這位五十多歲的老繼母勾搭。其時代善和他的繼室一起,忙於虐待自己的兩個兒子嶽託、碩託,致使在當年的九月初三日爆發了所謂的碩託與二貝勒阿敏之弟齋桑古等人慾“叛逃明國”事。在這幾個年輕人被捕後,努爾哈赤才知道,其實這是因碩託和齋桑古等人不堪自家父親和兄長的虐待,離家去牧羣所在避禍之舉,不是什麼叛逃。努爾哈赤對代善此舉應該是很惱火的,處理完此事後曾道,“碩託願隨其父則罷,不願則來依祖父我可也。”但是沒過幾天,代善與其繼室又狀告碩託與自己的兩個小妾通姦,欲再次置其子於死地,最後查明此又純屬是代善和其繼室對碩託的誣告。

努爾哈赤這次真的發怒了。下令剝奪了代善的太子身份和他屬下的兵馬,代善幾乎遭遇了滅頂之災。爲了脫責,代善無奈於九月二十八日殺了自己繼室,向父親請罪,這纔得到寬恕,但其政治生命卻再也沒能恢復到之前的狀態,而且還導致了幾個兒子在日後的權利鬥爭中,對自己父親的態度十分曖昧。

從以上面所說的情況看,要說富察氏獻媚並謀求與代善私通是不太能說得通的,且努爾哈赤會僅因兩人之間送過兩次飯食,就相信與自己共枕了三十五年的五十多歲的妻子,向三十多歲的兒子獻媚圖謀私通麼?

然而,富察氏之後的大妃阿巴亥,此刻年齡卻是三十一歲,正當壯年,和代善的年紀般配,說她“金珠妝身獻媚於大貝勒”,倒十分合適。此年努爾哈赤六十二歲,正所謂老夫少妻,一樹梨花壓海棠,對年輕美貌的阿巴亥緊張是應該的。在這種情況下,他纔有可能僅因兩人之間有過兩次飯食往來就大動干戈,進而追查。

如此,則努爾哈赤所說的:“我曾言待我死後,將我諸幼子及大福晉交由大阿哥撫養。以有此言,故大福晉傾心於大貝勒”這話,也就比較容易理解了。不然“大福晉傾心於大貝勒”云云,很不好理解。以富察氏一名五十多歲老嫗,因努爾哈赤說死後要將諸幼子和大福晉交由大阿哥撫養,她和代善去拉拉關係是可能的,但即使她給代善送飯食拉關係,努爾哈赤知道後大不了說她幾句拉幫結派也就是了,要指責五十多歲的她因傾心而“金珠妝身獻媚”三十來歲的代善,恐怕怎麼着都是相當困難的。

惟有當時的大福晉是三十一歲的阿巴亥,努爾哈赤這麼說纔算情理通順,才解釋得通。蓋因努爾哈赤和阿巴亥是老夫少妻、白髮紅顏,而代善、阿巴亥這兩人則年齡相當,他纔會嫉狂之心頓起而小題大做,僅因兩頓飯食來往就開始震怒:大汗我還沒死,只因爲說過死後要代善撫養大福晉的話,你們兩現在就開始眉來眼去了?當下大肆追查起來。

只是代善和大福晉之間,只是送送飯食而已,其他什麼也沒有,所謂私通純屬捕風捉影,想要治代善實在沒什麼理由,努爾哈赤只好懲戒一下自己老婆,於是以“大福晉竊藏綢緞、蟒緞、金銀財物甚多爲詞,定其罪。”

事態發展至此,本來已經可以告一段落,但是這件皇家緋聞中又出現了另一位落井下石的福晉,使得事情的發展走向了第二個**。

努爾哈赤共有十六個妻子,其中有幾位是蒙古福晉,這時其中的一位蒙古福晉阿濟根又站出來揭發道:“阿濟格阿哥家中之二個櫃內,藏有綢緞三百疋。大福晉常爲此擔憂,唯恐遭火焚水淋,甚爲愛惜。”

這一來,又有很大的疑點出現了。

首先,阿濟格乃阿巴亥之長子,如果是富察氏收藏數量如此之大的財物,應該放在自己兒子德格類或者莽古爾泰家纔對,怎麼會放到阿巴亥的長子阿濟格家裡去?

其次,這位蒙古福晉說:“大福晉常爲此擔憂,唯恐遭火焚水淋”,只這一個“常”字,就可知這不是臨時存放,乃是長期放在那裡的。同時又說大福晉常擔心這些綢緞“遭火焚水淋”,那麼此話這應該是大福晉日常時候與蒙古福晉或者其他人說起,蒙古福晉纔會知道大福晉有此擔憂,由此也可見這至少是半公開的有不少人知道的。若此,如果這是富察氏的財物,怎麼都不可能放去阿濟格家裡,其他不說,單說若被莽古爾泰兄弟知道,這個對大汗都要拔刀相向的火暴脾氣又豈能與母親及阿巴亥母子善罷甘休。

再者,此批綢緞多達三百疋之巨,想要偷偷地放進阿巴亥的長子阿濟格家中,而且是長期存放並時常照看不被發現,其可能性幾乎爲零。

而這批財物如果阿巴亥的,則她在阿濟格家中藏“綢緞三百疋”完全順理成章,所有疑點均迎刃而解。

之後,這場遍及後宮、外家的搜查抄家行動基本完畢。在給大福晉定罪時,努爾哈赤道:“該福晉……然念其惡而殺之,則我三子一女猶如我心,怎忍使伊等悲傷耶?不殺之,則該福晉欺我之罪甚也!”“大福晉可不殺之,幼子患病,令其照看。”

他這幾句裡,又引出了幾個很大的問題。

富察氏和努爾哈赤共生育二子一女,和努爾哈赤說的三子一女不符合。她和前夫威準育的兒子如昂阿拉,努爾哈赤從未有將其當做自己兒子或收養之舉,顯然不在努爾哈赤“我三子一女”的範圍內。另外也有說在各種史料中都沒提到其母親是誰的努爾哈赤十六子費揚古,是富察氏所生,但此說的問題相當多:

其一,要富察氏這位多年沒生育的五十多歲老太太,這會突然生個孩子出來,難度不免有點太大,實在有湊數之嫌。

其二,按《清皇室四譜》和《星源集慶》等言,費揚古當是天命五年十月所生,此時他還沒出生,似乎還談不上“三子一女”,更不用說那麼多史料又紛紛說富察氏於天命五年二、三月間就去世了,而無論說富察氏死於二月和三月這兩說何者爲是,她都沒辦法在死後生這個孩子。

其三,記載清皇室成員系譜的檔案《星源集慶》本源是《玉牒》,但《玉牒》上努爾哈赤只有十五個兒子,根本沒有這位十六子,這個十六子有沒有都是個問題。因此這一說基本屬於臆測(亦有學者認爲費揚古是正藍旗主德格類的別名,此不贅述)。

如果大福晉是阿巴亥,則阿巴亥倒是有阿濟格、多爾袞、多鐸三子,可她又沒有女兒。

但是,按《星源集慶》和《清史稿》等書的記載,努爾哈赤除了有八個親生女之外,還曾經收養過其弟舒爾哈齊一支的兩個女孩。一是舒爾哈齊四子恪僖貝勒固倫的第二個女兒和碩公主肫哲,另一個則是舒爾哈齊的四女,也就是肫哲的姑姑巴約特郡主。巴約特生於明萬曆十八年(公元1590年)六月二十一日,於天命初被努爾哈赤收養入宮中,封郡主,隨即於天命二年(公元1617年)嫁給了內喀爾喀巴嶽特部恩格德爾臺吉,稱巴約特格格,後於天聰九年被皇太極晉封爲和碩公主。由於她已於天命二年出嫁,因此可排除出這裡的“三子一女”範圍。

而那位肫哲公主卻與多爾袞同年,生於明萬曆四十年(公元1612年)七月十六日午時,約大多爾袞四個月,《清史稿•公主表》說肫哲是在“天命間撫育宮中”的。如其在天命年間入宮,則極可能由當時最受寵的阿巴亥撫養,且阿巴亥又正好本身無女,所以無論是從雙方年齡還是已養育的孩子等各方面來看,她都是最合適的人選。

又按《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四的記載,天命十一年(公元1626年)五月,蒙古科爾沁部的奧巴黃臺吉來朝時,曾令“賀爾禾代、擺沙剛兒二人問諸王曰:‘汗曾許我以女,若果允之,吾可娶也。’諸王奏之,帝乃酌定,大設宴,具奩資,以禿龍(即固倫)臺吉女肫姐(即肫哲)妻之。”

由“汗曾許我以女”此話可見,努爾哈赤是把肫哲這個養孫侄女當女兒嫁給奧巴黃臺吉的。而奧巴更是被努爾哈赤賜封的科爾沁第一代土謝圖汗,這是當時給蒙古的最高稱號,另外,肫哲一開始就被封爲和碩公主,稱號遠高於其姑姑、努爾哈赤的另一養女巴約特,這些都說明肫哲顯然極受努爾哈赤喜愛,有利於“三子一女”的說法。

認真說起來,在“三子一女”這個問題上,富察氏和阿巴亥都不符合這個條件,但如果加入肫哲公主,則阿巴亥明顯佔優勢。富察氏只有二子一女是和努爾哈赤所生,怎麼算都無法符合“三子一女”這個條件,除非前面所說的那位於天命五年十月出生,面目模糊生母不詳的皇十六子費揚古也是她所生,纔有可能。

但是,這個條件過於苛刻了。

撇開前面所述的各項問題以及兩人的生卒年月不談,按後金慣例貴族死後葬於都城,是以隨都遷喪之事,於書不絕。而努爾哈赤是於天命九年(公元1624年)四月,將其祖父、父親及袞代皇后富察氏、長子諸英等人的遺骨靈櫬,從原葬地赫圖阿拉移至東京楊魯山安葬的。

據《滿文老檔》記載,天命四年(公元1619年)五月初五,努爾哈赤已決定遷都界藩山城,又於天命五年九月二十日決定再遷至薩爾滸。同時《老檔》還載有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四月十一日,揚古利額駙想將其子歸葬當時都城薩爾滸,爲努爾哈赤阻止事。他在召集諸貝勒之後道:“何必歸葬於薩爾滸?彼處之屍骨,亦將移葬於此矣。” 因而此事不行。所以如果富察氏是於天命五年十月生下費揚古之後身亡的,則其不可能歸葬於赫圖阿拉,無論其是死於廢大福晉的發生地界藩山城還是薩爾滸,都應該葬於薩爾滸。故富察氏之忌日,至遲不會晚於天命五年九月二十日,如果嚴格地按照後金喪葬慣例,她應該死於天命四年五月初五前,不然她無法歸葬赫圖阿拉。

所以,富察氏不可能生這位皇十六子費揚古,如此則那位被廢的大福晉身份,就更傾向於阿巴亥。

再看努爾哈赤當時說的另一句話:“大福晉可不殺之,幼子患病,令其照看”,這也是個大問題。按天命五年時,富察氏幼子德格類已二十五歲,且早已經成家立業,這“幼子患病,令其照看”從何說起?倒是阿巴亥的三個兒子阿濟格、多爾袞、多鐸,其年分別爲十五歲、九歲、七歲,努爾哈赤養侄孫女肫哲也是九歲,十分符合努爾哈赤所說的:“我三子一女猶如我心,怎忍使伊等悲傷耶?”“大福晉可不殺之,幼子患病,令其照看”等語。

因此,綜合以上情況,天命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被廢的大福晉,應該是年輕美貌的大妃阿巴亥,而不是袞代皇后富察氏。

除了這些由疑點引出的身份問題外,還有一些零散因素,也將大福晉身份之謎的謎底指向阿巴亥。

在這次事件中,可以很清楚地發現,大福晉在到處籠絡人心。給代善、皇太極送飯食、給蒙古福晉東珠一捧、給“總兵官巴都裡之二妻一整疋精織青倭緞,以做朝衣;給參將蒙噶圖之妻綢緞朝衣一件”、“偷將財物給與村民者甚多”等等,都證實了這點。當時富察氏雖然沒有阿巴亥受寵,但她年歲已長皇后地位穩固,兩子也都已成了氣候,沒有必要施這些小恩小惠籠絡人心。阿巴亥就不一樣,她年輕且地位正處於上升階段,三子尚年幼,努爾哈赤又有意傳位給她的兒子,因此她四處籠絡人心是必然之舉。

又,皇太極固然恨富察氏和莽古爾泰母子,但是對阿巴亥母子,他也一樣不會放過。阿巴亥是當時努爾哈赤最寵愛的女人,努爾哈赤甚至有相當明顯的舉動,表明他試圖把汗位傳給多爾袞。如明萬曆四十三年(公元1615)組建八旗時,努爾哈赤的其他兒子阿拜、湯古岱、塔拜、阿巴泰、巴布泰、德格類、巴布海等人都能征慣戰,但卻連合領一旗都不給,而年幼的阿濟格兄弟卻都獨有一旗,更過分的是僅僅三歲的多鐸也擁有一旗,努爾哈赤後來又明確說,自己死後他領的旗將由多鐸繼承,同時還要再給一旗與多爾袞,這些歷來都被認爲是努爾哈赤準備傳位多爾袞的明確表示。再看努爾哈赤於天命五年九月廢代善太子位後,隨即宣佈立阿敏、莽古爾泰、皇太極、德格類、嶽託、濟爾哈朗、阿濟格、多鐸、多爾袞爲和碩額真共議國政,改變了太子繼位的政體,這也很清楚地表明努爾哈赤對汗位繼承人的打算。

天命五年三月間的情形,代善還是太子,是當然的汗位繼承人。雖然從理論上說餘下諸子都有資格爭奪汗位,可真正威脅最大最有實力的就是阿巴亥母子。這次廢大福晉事件,矛頭直指代善和阿巴亥母子,獲利最大的則是皇太極和莽古爾泰兄弟。但莽古爾泰兄弟性情暴躁,其實並不怎麼具備爭奪汗位的能力,這是比較明顯的,而且他們在此事件中沒有任何表現,只有皇太極因受而不食大福晉的飯食而大大獲利。結合此前對皇太極受而不食舉動的分析,不能說皇太極沒有可能策劃和參與此次事件。

再來看看這次告發大福晉的另兩位福晉塔因查、阿濟根的結局。這二人後來在努爾哈赤死時,與阿巴亥一起被殉葬。一般來說,大多認爲當時繼位者應該是多爾袞,阿巴亥是被以皇太極爲首的四大貝勒逼死的。她死前和四大貝勒達成的交易,就是不能剝奪她三個兒子的領旗,而這個條件其實對其他貝勒也是有利的,因此衆人才立下了大汗不能隨意剝奪八旗牛錄,即使旗主有罪,則其所領也只能在本旗內消化的規則,而皇太極也遵循了努爾哈赤生前的意願,馬上分了一旗給多爾袞。

如果說阿巴亥之死是皇太極登上汗位的必要條件,那麼塔因查、阿濟根的死,則和爭奪汗位完全無關,她們完全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去死。可如果聯繫此次廢大福晉事件,她們的死就顯得很奇怪,那麼多的福晉都不殉葬,惟獨她們這兩個當年告發大福晉的人要殉葬,則她們的死就過於巧合了。

如果天命五年被廢的大福晉是阿巴亥,她們必須死的可能就會急劇上升。

阿巴亥顯然不會忘記,正是因爲她們倆,自己纔會被丈夫廢棄。她在以自己生命做條件和四大貝勒談判時,保全她三個兒子的權利和利益尚且不成問題,若提出要塔因查、阿濟根陪她一起殉葬,當然更是全無障礙。四大貝勒中,沒有誰會在這個和汗位及利益全然無關的問題上和她爭執。但對阿巴亥來說,既然她不能活,那麼拖着這兩個當年坑害自己的女人一起死,不但可以報當年被廢差點不能翻身之仇,還可以讓她三個兒子少兩個不對付的仇人,塔因查、阿濟根必須死的理由就變得就極其充分。

如果被廢的大福晉是富察氏,則富察氏早就身亡,阿巴亥也就完全失去了拖阿濟根、塔因查下水一起去死的動機。除非當年她們告發大福晉是個陰謀,而且是受人主使,這個時候,這位主使者纔是唯一有動機和有需要殺她們滅口的人。因爲代善雖然沒有在廢大福晉時間中受直接損害,但是六個月後他的太子之位被廢,卻不能說與此一點關係沒有。若阿濟根、塔因查二人告發大福晉與代善私通是受人主使,如日後一旦暴露,代善系統這支龐大的勢力豈會善罷甘休,更別說陰謀暴露帶來的其他損失了。

廢大福晉事件中,大福晉和代善是損失最慘重的,莽古爾泰兄弟收支平平沒有任何改變,獲利最大的就是那位受飯食而不用的皇太極。且不去談實質利益,光是受而不食這一舉動給他樹立起來的形象,都能讓他獲利多多。衆兄弟除代善外,也只有他牽連其中,且受而不食這一舉動,還能幫他洗清設計陷害大福晉和代善的嫌疑。

所以,如果此次廢大福晉事件有幕後主使,那麼逼塔因查、阿濟根與阿巴亥一起殉葬的最大嫌疑人,就是皇太極。

皇太極繼位以後,號天聰汗,也叫聰明汗。

四,嘉靖朝大禮議中的皇帝和臣子們(一)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五)前言第二章 關外百姓 一 聖旨:棄地不棄民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二)第二章 關外百姓 一 聖旨:棄地不棄民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六)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五)二,明代政制的轉變與士風、黨爭楔 子(一)四,東林黨和齊、楚、浙三黨及閹黨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三)前言六,程朱理學和陽明心學阮大鋮入欽定逆案諸事考辨危城 二 大明關外唯一的城池(三)崇禎的最後一天 二 皇極殿裡的君臣危城 一 皇城的元宵(二)危城 二 大明關外唯一的城池(三)五,皇權和閣權的政體之爭建州關外遺事之三:是誰偷了漢子關外百姓 二 三十萬百姓的去留危城 二 大明關外唯一的城池(二)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四)崇禎的最後一天 四 南遷密議四,嘉靖朝大禮議中的皇帝和臣子們(一)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五)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二)關外百姓 三 吳三桂的決斷七,忠臣、能臣、庸臣、佞臣和正人君子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五)一,爭國本和議大禮爭出來的荒唐(三)一,爭國本和議大禮爭出來的荒唐(三)第三章 多爾袞、李自成的聯盟 一 盟書楔 子(一)關外建州遺事之二:皇太極的幽怨崇禎的最後一天 三 糧餉和內帑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五)崇禎的最後一天 二 皇極殿裡的君臣六,程朱理學和陽明心學關外建州遺事之一:皇太極的淳樸關外建州遺事之二:皇太極的幽怨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七)第一章 危城 一 皇城的元宵(一)四,東林黨和齊、楚、浙三黨及閹黨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二)危城 二 大明關外唯一的城池(一)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二)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五)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三)一,爭國本和議大禮爭出來的荒唐(一)危城 三 關內的亂勢關外建州遺事之二:皇太極的幽怨五,皇權和閣權的政體之爭楔 子(二)第一章 危城 一 皇城的元宵(一)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二)第四章 崇禎的最後一天 一 入衛一,爭國本和議大禮爭出來的荒唐(二)危城 三 關內的亂勢三,大臣罵皇帝成了時尚一,爭國本和議大禮爭出來的荒唐(三)六,程朱理學和陽明心學第二章 關外百姓 一 聖旨:棄地不棄民六,程朱理學和陽明心學自序崇禎的最後一天 三 糧餉和內帑關外建州遺事之一:皇太極的淳樸危城 三 關內的亂勢一,爭國本和議大禮爭出來的荒唐(三)四,嘉靖朝大禮議中的皇帝和臣子們(三)三,大臣罵皇帝成了時尚阮大鋮入欽定逆案諸事考辨一,爭國本和議大禮爭出來的荒唐(一)關外建州遺事之二:皇太極的幽怨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五)關外建州遺事之一:皇太極的淳樸危城 二 大明關外唯一的城池(一)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六)七,忠臣、能臣、庸臣、佞臣和正人君子第二章 關外百姓 一 聖旨:棄地不棄民關外百姓 三 吳三桂的決斷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二)第四章 崇禎的最後一天 一 入衛四,嘉靖朝大禮議中的皇帝和臣子們(二)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一)楔 子(一)崇禎的最後一天 三 糧餉和內帑關外百姓 三 吳三桂的決斷一,爭國本和議大禮爭出來的荒唐(三)關外百姓 二 三十萬百姓的去留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一)七,忠臣、能臣、庸臣、佞臣和正人君子自序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七)楔 子(一)一,阮、馬公案及明季東林黨人之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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