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章 小弟報告(中)

小弟接下來和郭進說了一下扎撒,也就是蒙古法典的事情。這也是郭進在離開之前就在做的事情,大家也知道,一部國家層面的法律不是那麼容易就能制訂好的,要經過反覆的推敲商量,還要徵求各個階層的意見,所以直到郭進離開蒙古時,蒙古扎撒也纔剛剛開始制訂而已。郭進的這個小弟也是知道自己老大很關心這個,所以他也特別關注了一下。

蒙古草原自古流傳下來一些“古來的燥”。“燥”(yosun)有“道理”、“規矩”、“體例”等意義,說白了就是習慣法。它是在長期歷史過程中形成的種種社會習慣或行爲規範。後來產生了階級,出現了貴族和可汗,他們的言論、命令就被當作法令、軍法,蒙古人稱之爲“扎撒”。

1204年建國初期,可汗就命令胡丞相着手製定青冊,這就是蒙古族正式頒佈成文法的開端。一直到1219年,在鐵木真親征花剌子模之前,成吉思汗又召開了一次庫裡臺大會,重新規定了訓言、燥和扎撒,並命令將其記錄到卷帙上,這就是蒙古族第一部成文法——《扎撒大典》。可汗命宗王大臣每人領回去一部,藏於金匱寶庫之中。

咱們現在每逢盛典之時,通常會全體起立,升國旗奏國歌。

可在當時人家每逢盛典之時,通常會全體起立,捧出《扎撒大典》當衆宣讀,然後依照上面的規定行事。到元朝建立以後,管轄的區域大了,民族多了,成吉思汗制定的扎撒也不能適應統治的需要了,但每逢開大會時先誦讀大扎撒的這套儀式仍舊奉行不輟。這是後話,暫且不提。

在成吉思汗統一蒙古諸部、《法典》頒佈以前,蒙古社會屬於無政府狀態下的不穩定、鬆散的部落社會,沒有法律,沒有文字,依靠古老的習慣法維繫部落內外關係。

《法典》爲當時蒙古草原的民族和解與部落統一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確立了大蒙古國的政體、國家權力分配製度、民衆的基本權利義務,構築了大蒙古的基本社會秩序、基本倫理關係和基本道德準則,可以說“《成吉思汗法典》從根本上塑造了蒙古民族”;用魯保羅的話來說,蒙古征服者所到之處,“以至於‘蒙古式的和平’留下一種幾乎可與‘羅馬式的和平’相媲美的記憶。”

因而,“這支來自蒙古大草原的遊牧民族”,也並非像拿破崙讚美的只是“有着嚴密的軍事組織,和深思熟慮的軍事指揮”,他們“比他們的對手高明得多”的,並不止是戰爭藝術。

《法典》最高明、最有現代性的內容就是宗教寬容:“尊重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任何一種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權。每個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在成吉思汗及其子孫的征服範圍,現有的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都已具有相當大的勢力,還有在蒙古人中盛行的薩滿教,還有摩尼教、祆教,中原的道教、儒教,一些較小族羣的原始宗教更是五花八門。

成吉思汗一碗水端平,既不偏袒,也不打壓哪一家,儘管他本人先是信奉薩滿教,後尊道教的長春真人爲師。

這種政治胸懷並非成吉思汗所獨具,中原王朝一向實行政教分離、多教並立,比蒙古人更早的草原霸主契丹人的大遼國亦復如此,甚至吐蕃人(今藏族人)強勢期間也是實行宗教寬容政策的。

這比起前現代歐洲人和西亞人的“聖戰”,當然更文明。成吉思汗比中原帝國的統治者實行宗教寬容更難得的是,他是一個十分強勢的征服者,卻很明智地守住了權力的邊界。

當然,鐵木真就算是在英明神武,在雄才大略,他所建立的國家也還是一個半奴隸半封建的國家,這種種現實情況就註定了他不可能面面俱到,能給平民老百姓一個勉強的公平已經不錯了,他還是會在制訂法典的時候自然不自然的偏向統治階級和貴族那顏們的,這是蒙古王國的統治基礎所決定的。何況就是在現代社會,也沒有什麼絕對的公平可言的,更何況是在中世紀的大草原?那可是真正的野蠻地帶啊!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必須強調成吉思汗所制訂的扎撒明顯具有不平等性。他規定一些那顏貴族可以“犯九罪而不罰”,他們對其屬下可以“隨意處分財產,且得處分其身體”。

老成可是一個很念舊情的人,呆着沒事幹的時候突然觸景生情想起了一位老朋友來。(以下情景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熱烈握手)好久沒見面了,甚是思念,速速召進宮來,寡人要和他(或者是“她”,也不排除是“它”的可能性)好好敘敘舊。可是過了一會兒,怯薛歹卻垂頭喪氣地回來了。

可汗滿懷期待地問:“找來了沒?”

“不久前,那傢伙犯事兒了,依照扎撒令問斬了!”怯薛歹低聲怯答道。

掃興!太掃興了!

爲了杜絕以後再有這種情況的發生,他還特意規定:“若有違號令者,我認得的,便將拿來;不認得的,就那裡典刑了”。

鐵木真對於宗親貴戚的處罰更加寬大。初犯,口頭警告一下就算了。再犯,依訓言處罰。還犯,押到眼睛看不到的蠻荒之地去。請注意不是長期流放到那兒去,而是在那兒小住上幾日體驗一下荒涼冷落的氣氛,警示一下覺悟了也就護送回來了。如果再不改的話,戴上鐐銬送到監獄裡。

當然啦,只要在監獄裡能萌發悔改唸頭,知錯願改還不失爲一個好同志嘛,那就給他個機會釋放了事。如果再執迷不悟愣是不改的話,那就把他的七大姑八大姨全都召集起來開個庫裡臺大會,商量一下應該怎樣處置他。

假如討論的結果是:這小子十惡不赦應當就地正法,那就只好處死他了;假如討論結果是:這小子很有個性,身上有一股子執着不懈的精神,乾脆打幾下罰點錢放了算了。那就只好當庭釋放了。通常情況下,後一種判決結果居多,因爲大家都是沾親帶故的親戚,沒有必要硬是往死裡整自家人吧!

後來又規定:如果回教徒或是神職人員被判處死刑的話,可以付40金幣免死贖刑。目的在於增加收入,緩和矛盾。

大家猜猜如果是漢人被判處死刑的話,怎樣纔可以贖罪呢?

牽一頭毛驢來,你就可以無罪釋放了。

這決不是對漢人的格外優待,而是隻想表明一個觀點:漢人的生命=一頭毛驢(這條規定不好,罷黜!)。當然,郭進的領地不是這樣,一視同仁了,至於蒙古的其他地區,郭進沒在蒙古,也管不了那麼多。在蒙古不是有黑龍江農墾區庇護你們嗎,這麼好的地方你們不來,還要跑去其他地方去當奴才,郭進也沒有這個必要去做這個老好人。值得嗎?

還有爲了維護統治秩序,扎撒規定:

凡發現及收留逃奴而不交還其主者,處死;

搶劫別人財物的,不但要處死還要將他的老婆孩子和畜產全都沒收交給受害者。如果碰上打仗缺兵之時,也可以罰搶劫犯充入八魯軍(敢死隊),立上3、4次戰功之後,可以免罪,但是要沒收他的一半財產;

有盜馬者,跟現在許多商場處罰小偷的辦法相似“偷一罰十”,即在歸還原馬之外再賠償9匹毛色相同的馬匹。遇上比較窮的小偷(無償還能力),不用擔心!可沒其老婆孩子當奴僕。遇上沒有老婆孩子的窮酸貨,也不用擔心!處死他,解解恨也好;

說謊詐騙者,處死(怪不得大多數蒙古人都很實在哩);

以幻術惑人者,處死(看來靠裝神弄鬼來混口飯吃的巫婆神漢們要小心一點兒啦)……

除了這些之外,扎撒中還保留了一些落後的習慣和宗教色彩,在現在看來比較荒唐。比如:

規定不許洗滌衣物,認爲洗後晾曬會激怒長生天,引發雷擊。(怪不得古兒別速妃說蒙古人身上有羶味呢);

不能說食物是不潔的,什麼東西都應該吃(發揚吃苦耐勞不挑肥揀瘦的風格是值得肯定的,不過如果食物真的那個了,還閉上眼睛張開血盆大口愣是要堅持消滅的話,好像也不太好吧!拉拉肚子還是好的,搞不好還會死人滴!);

吃食物的時候,一不小心噎住了,二話不說拉出去處刑(媽呀,這條規定真是太可怕了!);

嚴禁在水中或灰燼上撒尿(那個一泡尿澆滅火苗,拯救了全市居民,被比利時人引以自豪並譽之爲獨立精神象徵的布魯塞爾第一公民的於蓮小朋友可要小心嘍!);

老子死後,兒子有權利決定除了生母之外他老子其他老婆的命運。可以將她們收爲自己的老婆以便讓她們繼續發揮餘熱。也可以把她們當作禮物送給其他人。反正你想怎樣處置就怎樣處置唄,這可是一個發揮你想像力的大好機會哦!

總的來說,雖說蒙古頒佈的這套法典有許多的不足之處,但是在這個時代來說,已經算得上是很先進的一步法律了。至少這部法律在對待平民老百姓的問題上還是比較公平的,而且蒙古大軍的軍紀也是出了名的嚴厲。底下的那些官員們大多出身軍中,自然不自然的把軍中那一套做派帶到了地方上,所以他們執行起大汗的命令來還是很得力的。在嚴刑峻法的威懾之下,想來蒙古國內還是比較安定的,階級矛盾也會少上不少。

果不其然,在小弟的口中確認了這一點之後,郭進對部法律更加讚賞起來了。從其中的條文中,郭進竟然還看到了一點現代國家憲法和社會民主的味道來了,還真是不簡單呢。後世對這部法律也是吹上了天,說它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以民主爲基礎的兩權分立的共和政體”,說得好象這就是世界歷史上最完善的法律一樣的牛。

但是,如果要說這部法律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以民主爲基礎的兩權分立的共和政體”,這在郭進看來卻就是溢美之辭。

這樣說的根據,是“大蒙古國選舉汗位繼承者,任命札爾忽赤(最高斷事官),發動戰爭和進行重大決策實行忽裡勒臺(會議)制度……”這種由貴族和領主選舉大首領的制度,在部落社會和分封制時代其實是相當普遍的。

歐洲直到16世紀還有所謂的“選帝侯”;蒙古草原此前的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就是經過反覆較量才改變了部落首領推選制度,效法中原王朝稱帝稱尊的。

而成吉思汗的孫子元世祖忽必烈的繼位,也是未經“忽裡勒臺”大會推舉搶班自立,實際上違背了成吉思汗的法典精神。努爾哈赤及其子孫稱帝也經過了對部族酋長大會選舉制度的背棄。

換言之,“忽裡勒臺”本是遊牧部落更原始的“民主”、“共和”制度。又,《成吉思汗法典》第一條是“天賜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典)不容置疑”。這口吻與中原王朝的“天子”一般(“成吉思汗”本非特稱,相當於說“天可汗”、“天王”,只是因爲鐵木真逝世後大蒙古一分爲四,“成吉思汗”才成了鐵木真的專用名),是君主專制“口含天憲”至高無上的標準用語。

至於說到有最高司法官與行政權分立,這在中原王朝也是慣例:天子之下,司法監察部門與行政部門互不統屬,各自對王法和天子負責,御史彈劾宰相等行政大臣並非稀罕事,與現代民主憲政的觀念相距尚遠。

當然,郭進現在還對此看不太明白,只是覺得這部發露雖好,可真正要執行起來就很困難了,也許在鐵木真時代,這部法律還能真正的使用上,可到了他的後代呢,也能如此的剋制嗎?要知道,在封建王朝,法律的真正天敵就是皇帝本身啊。

真正要想這部法律被認真的執行下去,皇帝的大權就得被分散,形成一種各大勢力之間的微妙平衡來,並且將之作爲傳統一直推行下去,這樣纔有可能在幾百年後形成真正的君主立憲制。可,哪個掌權者會自縛手腳做出這樣的犧牲出來?

當然,這也是郭進並不是死心塌地的投靠鐵木真,才能想得出這些東西來。不然就以他前世的那點見識,根本就不可能有這種大局觀。不過,郭進也不得不承認,蒙古的這部法律還是很有其先進性的,其中的幾條更是讓郭進目瞪口呆。

《成吉思汗法典》嚴厲保護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於水中”);保護草原(“草綠後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惟有這條法律規定了株連處罰);嚴厲懲罰同性戀(“男子之間雞姦的,並處死刑”)。

其中還結合了遊牧民族的生存環境、生活習俗和宗教禁忌等觀念,對它們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釋。對法典規定遺產繼承製度(“妻妾所生子女都有繼承權”,不同於從前的幼子繼承製及此後的長子繼承製;“遺產不得收歸國有”,對貴族領主利益的尊重;“保護戰死者”,奴隸從戰場上背出犧牲的主人,可分得主人的牲畜和財產,他人背出戰死者遺體可繼承其妻子、奴隸和所有財產),也闡明瞭其特定條件下的歷史合理性。

至於編者對“怯薛軍”(護衛軍,親兵)制度,對決鬥、飲酒、盜竊、通姦的法律規範的詮註,也減少了可能發生的矛盾衝突,也極大的緩和了蒙古國內的階級矛盾。

至於這部法典最有意味最“超前”的就是其中對信託制度的規範:“以信託資金經商累計三次虧本的,處死刑。”

何以至此,是因大帝國內商業發達而委託人玩忽職守者太多,還是因爲征戰的首領將士也要發財,受託人亂搞會動搖軍心?不得而知。現代的那些證券和投資公司主管、國企的經理人們,若是受到了這樣的嚴刑峻法所約束,不知道現在中國的經濟秩序將會如何?

法典的第五十二條是:“撒謊的,處死刑。”這一條若用於現代社會,恐怕結果會跟屠城差不多了,留不下幾個“那顏”(官)和“哈剌出”(民)了。

至於有人說這是因爲蒙古人特別遵誠守信。可郭進卻不已爲然,在他看來,地球上的人本性一般,都有情慾和理性,一樣並存善惡因子,一樣會盤算誠信的得失,只看外部條件誘導什麼方面佔上風了。

郭進更是相信,這一條是出於成吉思汗的個人性情才制訂出來的,童年時孤兒寡母的慘痛經歷使他對背信棄義深惡痛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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