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事,因色致死人。此一事,因財又致死人。雖是致死他人,即自致自死。因財色喪命者,豈只此二人而已。愚昧不省,說之慘傷。
出外之人,凡有銅鐵重物,俱明白開看,知曉同伴,則無謀害之事。昔有買圓酥燒餅,裝入布兜,舟人以爲白物,捆丟江心,可爲明鑑。
鈔關城外荒林中,死了一人,布衣布鞋,兩手是棉線帶捆住,下身卵子割去,血流而死。縣官相驗,並無苦主兇犯,着落捕快保甲,嚴加緝拿,半月並無着落。
忽有一小孩童說:“前日死的人,原在關口某飯店下的,是個爪洲賣布襪的人,不知何事被人害死?”捕快隨至某飯店追尋,店人回說:“我家果有個瓜洲賣襪的人,現有行李在房,人未回來”又問:“同在一房是何人?”“是個泰州賣蝦米的,現今在此。”
捕快拘此人到縣。審過兩次,因供說:“若是小的割殺,小的必然遠去。還在此飯店等候人拿住,世上那有如此呆人?”縣官點頭,因事不真,不便加刑。只吩咐捕快押着此人,不可放走,一面緝拿真兇。
捕快同此人走了商日,忽一日,此人走至糞坑邊,將一磚物丟入坑。捕快詢查,用蘆柴杆取看,乃是系腿的棉線帶一條,惟恐有人識出與捆屍的棉帶相同,因自己失虛,扎一磚塊拋入坑內滅跡。
捕快知得此情,隨拉至縣,一審即吐真情:“原來,因賣襪人腰中積有大錢二百文,不放心,日夜系束腰肚。小的疑有許多銀子。那晚間誘至林僻處,扎住他兩手,將他卵子割去,死了。小的逃走幾次,只看見有個長大黑人阻攔着路,不放遠去。是以走來走去,只在此飯店專候捕拿正法。但小的若知道是銅錢,也不害他的命。”
縣官審出真情,問個圖財害命的罪,收禁處斬,賞捕快銀十兩,以獎其功。此事天叫小孩說出,又鬼攔去路,魂附棉帶,必至敗露而後已。請看世上,但有害人之事,豈有逃脫之人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