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篇伍——法的“特性”

我現在在中國政法大學就讀在職研究生,民商法學專業,很多朋友問我是不是打算從事法律工作,在此處我統一回復:“我過去、現在、將來都從未打算過從事法律工作,學習法學我只有一個目的,提高自己思維的嚴謹性和準確性,增強我對事物的判斷和認知能力。”作爲一名法家學說的擁護者,這是必不可少的。

在此我也現學現賣,爲大家簡單普及一下什麼是法律。大部分普通人對法律的認知是像電視裡的法官宣讀的:“根據XX法第一條,判處XX罪名。。。”其實那只是法律的一部分,稱之爲“法條”。法律所涉及的內容遠不止於此,所以國家司法考試才被稱爲除了國際註冊會計師以外,中國最難考取的證書,想要通過考試需要極強的記憶力、邏輯分析能力、判斷辨別能力和一些運氣才行。

言歸正傳,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法律具體可以劃分爲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也可以劃分爲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範的總稱。

基礎知識普及完了,給大家講幾則笑話:

妻子給丈夫發信息,內容如下:“下班後買5個包子回來,如果碰到賣西瓜的,就買1個。”結果下班後,丈夫買了1個包子就回家了。妻子問丈夫:“你怎麼就買1個包子就回來了呀?”丈夫回答道:“本來我要買5個的,不是你說碰到賣西瓜的,就買1個嗎?我也奇怪爲什麼碰到他就只買1個包子。”

夏天來了,能穿多少穿多少;冬天來了,能穿多少穿多少。

女朋友給男朋友發短信:“你去商場等我,如果你來了,我沒來,你就等着吧;如果我來了,你沒來,你就等着吧。”

大齡剩女產生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誰都看不上,二是誰都看不上。

單身人的來由:原來是喜歡一個人,現在是喜歡一個人。

。。。諸如此類話語,不勝枚舉,再來一個終極版的。

試卷題目:

領導:你這是什麼意思?

下屬:沒什麼意思,這點意思,意思、意思。

領導:你這點意思,不夠意思來意思。

下屬:這點意思雖不夠意思,但先意思、意思,等領導意思一下,那就可以有很多意思了。

領導:好吧,我明白你的意思,這點意思,我先意思、意思,下次的意思,一定要夠意思。

下屬:領導的意思,我已明白,一定按您的意思,下次好好意思、意思。

試卷問題:請解釋上述的意思,分別是什麼意思?

我相信這樣的一道題目,註定要逼瘋所有學習中文的外國友人,甚至國人都有些犯難;加上上面的幾個笑話,我不是想表達中國的語言有多博大精深,我想表達的是行文達意一定要嚴謹,避免讓人誤解。

法家思想和法律在管理上的運用必須準確、達意,讓人一聽就懂、一看就會,便於明白,如果在企業上行下達的過程中還需要推理,這在管理上,特別是信息傳達上就是失敗的,容易造成不可預估的不良影響和損失。

有一個故事是這樣的,天子軍政集權,爲避免諸侯國作亂,作爲諸侯國是不允許私募軍士的,他們只能擁有少量的武裝維持社會秩序,而且天子也會派人巡查監督,發現不軌行爲,視情況嚴重性監督之人甚至可以先斬後奏。有一次,諸侯收到消息,說外邦準備來犯,而且戰事迫在眉睫,他擔心將此事呈報天子,再來回派兵就延誤了戰事。於是,爲了保衛國土,立即下令擴招軍士、徵收糧餉,以備戰事。負責監督巡查的督軍發現事有變故,於是急忙責問諸侯,爲何這般。諸侯忙於準備戰事,也無暇作過多解釋,於是就說了四個字:“我要爲王!”督軍一聽急壞了,立即寫書呈報天子定奪,書中大意爲:“諸侯欲要爲王,故招軍士、籌軍資,形勢緊急,怎麼處理?”天子一看,這還得了,這不是公然造反嗎?於是下令督軍殺之,爲了避免軍變,悄悄把其騙出軍營,格殺勿論!於是督軍照做了,殺了諸侯。但後來才知道,原來諸侯所說的“我要爲王”說的是他要爲了王,保衛疆土,而非要稱王造反。

這則故事說明什麼?只是說明了文字、邏輯嚴謹的重要性嗎?這只是其一,除此之外,還有一層意思,就是依法行事的重要性。如果諸侯一開始就按照法定程序上報天子,而不是私自違規募兵,也許就可以躲過這場莫名其妙的殺身之禍,估計他到死的時候都沒有反應過來自己到底是怎麼死的。

但這事本身有一個矛盾的地方,如果諸侯按法定程序上報了,那麼等天子這麼一來一回的審批,也許敵軍都把疆土給佔領了,那這些審批還有意義嗎?

在企業管理中,也常常出現這樣的問題,特別是在爲了滿足客戶某些需求時,往往會出現上級“特批”情況,與常規程序不符,也許這就會給最終的決策失誤埋下伏筆,但這樣的事情不及時處理又有可能丟失訂單,這樣的情況到底該怎麼權衡呢?而且據我多年的經驗,一旦開了這種“特批”口子,那麼接下來的“特批”內容會越來越多,到最後“特批”有可能就衍變爲一種常態了,事先規定的審批制度、審批流程都會變得形同虛設、可有可無。

法家思想之中,先有立法,立法後就要重視法,否則法將沒有威懾性,難以執行,慢慢的所謂“法治”也成了“人治”了。與上述情況相較,就形成了一個尖銳的矛盾衝突。

不久前有一個社會熱點問題——拐賣兒童現象。此事一出,全國人民一片聲討,一致認爲對於拐賣兒童、交易兒童的犯罪人員一定要立即執行死刑,因爲他們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太過於惡劣,導致無數的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起初,我也堅定不移的站在了這些聲討者之中,但後來冷靜一想,此事確實不夠理智,最終國家頒佈的量刑標準也印證了我的想法。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不難看出,只有情節特別餓嚴重的,才處死刑,而不是像大家聲討的那樣,只要有拐賣行爲的就是死刑。爲什麼會這樣量刑,因爲有人提出,如果量刑過重,那麼犯罪人員爲了遮掩其罪責,很有可能直接殺死被拐兒童,這樣不就連找回這些被拐兒童的機會都沒有了嗎?經他們這麼一說,冷靜下來一想,確有道理,一開始量刑過高確有風險。

國家立法機關,在立法前後都要經過大量的徵集、詢問、論證過程,所以纔會造成大衆眼中“太慢”的印象。但如果跳過這些環節,就很有可能制定出的法律、法規有缺失性,就像上述拐賣兒童罪一事,如果義憤填膺的頒佈只要拐賣就立即處以死刑,那是不是就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再回到企業管理上來,企業的規章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無異於國家的法律,一定要具有它的嚴謹性和實操性。如果一套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一拍腦袋”的成果,那就很有可能造成各種執行過程中的缺失。現在企業的規章制度,被賦予了一個新的名詞——管理體系。既然能稱之爲體系,那麼就一定是一整套具有全面性的文件,包括管理目的、管理規範、管理流程、監督制度、獎懲制度、權限制度、修訂制度等方面構成,而不是像過去企業管理中的單一出臺的某項規定。

再結合到之前諸侯徵兵一事,我個人的觀點,問題並不在於法律程序出了多大問題,問題是出在瞭如果發生突發情況,應該怎麼處理的制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應急預案”,這樣就可以大大避免了諸如此類情況的發生。

但在企業管理過程中,是不是隻要有“應急預案”就能完全解決問題了呢?我覺得也不盡然,如有“應急預案”被管理者頻繁運用,你就會發現整個管理過程中又都變成“應急預案”了。我認爲,國家既然有法,企業既然有管理制度,那就是一定要執行的,這也是法家思想的追求,如果大面積違規,那要法又有何用,還不如直接“人治”來得簡單一些,又少了立法的繁瑣、執行效率又高,但現在的管理者又有幾位能達到喬布斯那種既是“暴君”式管理,又具備高瞻遠矚性呢?

其實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還是法的“時效性”和“實操性”。我見過很多企業,各項管理制度一大堆,寫得有模有樣、頭頭是道,可謂要什麼有什麼,可就是沒有人執行,甚至很多管理者自己都不知道里面到底規定了什麼,更別說下面的執行者了。這樣的企業管理制度與一堆廢紙何異?爲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因爲那些制度大部分是從“百度”來的,不切合企業實際情況,所以根本無法執行。

俄國十月革命,採取了城市包圍農村的戰略,最終革命取得勝利,建立了蘇維埃政權,可謂是布爾什維克的偉大勝利。中國革命“左傾派”紛紛效仿,結果呢?被敵人打得是一敗塗地。實際情況是中國絕大部分地區是農村,真正可以大量團結起來的革命力量是農民,偉大領袖毛主席就是看到這點,及時改變革命路線,採用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才最終取得了革命勝利。中國有自己的實際情況,也只有中國人才知道怎麼救中國,所以走一條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道路才能最終取得勝利。***同志也說過:“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

可見,任何別人成功的經驗,只能作爲借鑑、參考,而不能完全照搬。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是一定要執行的,但執行的這個制度一定要符合實際情況,所以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一定要經過相關部門廣泛討論,立足於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起草,最終集中意見後,形成決議,一旦決定了就要堅定不移的實施,這樣才能保證“法治”,當然也纔能有法的“實操性”。

另外就是法的“時效性”,草草出臺的制度具有其片面性,所以容易造成“朝令夕改”的情況,這在企業管理中是斷不可取的,會影響決策層的權威性,更會影響制度的執行力度,所以充分討論的環節是必不可少的。

辯證法的精髓就是“但是”,這裡也不能免俗,但是企業畢竟不是國家,特別是私營企業,與國企相比,各方面資源都不佔優的情況下,“靈活、高效”纔是它最大的競爭優勢,所以立法的時效性就需要提速。

各相關部門不能各執一詞,沒完沒了,這個時候SWOT管理法則就派上用場了,任何制度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各相關部門只需根據實際情況說出該事項的優勢、劣勢、機遇、風險就夠了,剩下的就考驗決策者的決策能力了,二者相較取其重,也就是哲學上所說的抓住事物主要矛盾,直接拍板執行,後期所做的只是調整工作,而不是動不動就全盤否定。

這裡的時效性不僅指“立法”的時效性,更指規定更新、優化的時效性,定期召開相關會議,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進行完善修正。德國的《民法典》有三千多項法條,其法律體系之健全在世界處於領先,而我國現在連正式的《民法典》都暫時沒有出臺,法條也只有其一半,所以中國的法律體系還不算健全,既然國家的法律都還有缺失,更不用說企業的管理制度了,所以不斷的完善和優化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

用孫武的《孫子兵法》來總結此事:夫兵形象水,水之形,避高而趨下;兵之形,避實而擊虛。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敵而制勝。故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能因敵變化而取勝者,謂之神。”

以上爲“法篇”最終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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