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頭講到了官督商辦,尤其是像上海輪船招商局這樣的洋務派頭等的企業,更是深深的烙印上了官方背景,其中的一樁弊病如同盛宣懷所講的那樣,唐廷樞等款本並不歸公,即以此項私自收買旗昌股票一款。
當日稟請傅相發款濟需,系光緒二年六月在煙臺之事,朱、盛、唐、徐四人均面陳會稟盛、朱旋奉差回滬辦理吳淞鐵路一案,唐亦隨陳荔秋星使進京,至十月底方回上海,所撥各款五十萬兩均系徐潤一人經領,何日領出,何日付給,如何分還莊款,均有賬薄一絲不紊,徹底可查。則是唐廷樞等既未經領銀兩,即無收買旗昌股票,可知果有其事,上海萬商雲集之地,豈能瞞人耳目,直待今日始爲言官舉發,既能舉發,而向何人買受,託何人經手,言官亦應指明,以期水落石出,方服人心。
首先旗昌洋行原本二百二十餘萬,到了上海輪船招商局,已經虧損了一大半款項。北京城朝廷裡頭的所謂言官只知旗昌原本百二十餘萬,卻不知該公司由同治元年至十三年所得餘利百餘萬盡加在船本身上,所以同治十二年該公司結賬存本三百餘萬,光緒元年結賬除折耗之外,亦有三百八十餘萬,言官何稱已虧大半,從何得此數目,實所不解。
其二招商局成立之時所領帑銀百萬兩,實即劃歸伊等前收股票抵作十成之銀扣算中飽私囊。這裡又誣稱以五十萬買收股票,又添設一層疑竇,而將所領公款牽涉扣收入己,其意似擬只買股票,猶商人謀利口請,必誣作扣收,謂之侵挪,始可加以營私字樣,以便照貪墨之吏一同科罰,言官未必如此巧險,但不免爲人所愚耳。殊不知前之撥款五十萬後,領帑銀百萬,皆系徐潤一人經手,亦莫不條分縷晰,含混毫無。
盛宣懷更加指出了唐廷樞等計圖脫身遂邀江蘇道員葉廷眷接辦一款,揭示了其中的移花接木的所謂民營商人們的財計。
他講查商局系唐廷樞與朱其昂創始,費多少艱辛,方能立足,日見擴充,況巨股大半經手招來,乃欲作脫身之計,是何居
心,即有其心而經手未請,傅相亦難允准,股商亦難允從,其所以邀葉入局者,因[光緒]四年春夏朱其昂病故,漕務乏人經管,知葉曾任江蘇佐式薦升州縣捐職道員,歷練官商,如辦理朱故道事務當必合宜,故力請傅相奏派運漕兼會辦攬載一切,不爲不推誠相待矣。倘存私念,何致引人襄助,如計脫身又何力任招嫌也。
而且還爆出了巨大的漏洞,居然時值二百五十萬之巨。
盛宣懷接着講道,查局本公款百九十餘萬,商股九十餘萬,前挪莊款及掛欠旗昌銀百餘萬,共計四百餘萬兩,而各項時值,經歷載每年總結賬內,如果以少作多,瞞官易,瞞商難,八年以來豈商人默無一語?乃言官所說低作價值,雖商情不致搖惑,得毋見笑於外邦,非所以維持實足以撓敗。
而這辰光輪船招商局名下的各輪船原價九萬,現作十五六萬,其付七八萬者,現作十三四萬,將侵虧銀加攤於碼頭輪船房屋各值之上,真是讓人觸目驚心。
查輪船初置所無,後來加添名爲添置,應加入置本賬算,初置既有後來改修,名爲修理,應在生意賬上核除,乃不易之理。其有頂受旗昌舊船,原系舊船有舊船之價,頂受後將舊船改修煥然一新,自當即問該船時價所置,不問舊船置本幾何,亦系一定辦法,且所添吝件,所修各船,均有細賬可查,有經手人可問。至船身之堅否,馬力之多否,價值之昂否,必須裝船之人方能覈准,決非外行者所可深悉,其所勤將侵虧之銀加派一層,卻不知何所見而云然。
此外洋商新船每年酌提少許,以補輕船價一款。查生意好,除提官利尚有盈餘,自然酌提以輕資本,如商局第六第七兩條之辦法是也。若生意不好,除官利外,已無餘積,則無從酌提,乃洋商現時之辦法也。如去年怡和洋行輪船隻有官利五釐,即無從酌提船本,此乃現成章法人人所知,但視生意盈虧爲準,不能另作定章。
而且這個窟窿還越來越大,據說外欠數十萬公款,百九十餘萬均不能歸還一款。前
數年外欠莊款,乃旗昌不下二百萬,逐漸清償,今只得數十萬,先系還外款,後還公款,以恤商難也。現今公款百九十餘萬已蒙傅相奏準,由今冬起指實運漕水腳分年拔還,屆時自當遵繳無誤,何以不能歸還。
到了後頭葉廷眷接辦至四年底,此半年中餘銀四五十萬兩,五年正月至六月亦餘銀五六十萬兩一款。盛宣懷特別指出葉廷眷系四年六月蒙傅相奏派到局,經唐廷樞在津將應辦一切事宜,披瀝肝膽相商,渠均以爲然。
豈其七月回滬,因見頭緒繁多,擔荷甚重,轉生疑忌,圖將關係卸清,逢人告以局勢難支,並自上條陳於南北洋大臣,力求補救之法,無如所上條陳系能說不能行之事,所以未能邀準。外間聞葉廷眷以局中之員而虞事不可靠,遂至存項者紛紛來提,莊款者紛紛追討,徐潤支撐不住,日日函商彌補,此四年九月內之事也。
而當時唐廷樞正在開平創辦礦務,蒙傅相喚來津責以辦理不善,因力白葉之過慮,並保局勢可興,遂另籌整頓章程,呈錄鑑察,仍令廷樞回滬,按照所擬辦法務歸實際,故於九月返申,會同徐潤先將莊款佈置妥當,然後收歇船廠,以節修理之糜[糜];酌限各廠開銷,以省經費之浩,商令各局承包,以期切己而踊躍。有生財之處,無不設法開拓,有可搏節之處,莫不設法講求,各局董各船主無不先後邀至總局面商,直至五年正月方將釐定各款陸續舉行。當整頓之時,葉頗不以爲然, 及至五年六月底結賬,渠見確有成效,乃無他言。葉自四年七月到局,八月即赴江西察辦東嘈未準,回滬之後並未經辦一事,胸中亦無一策,惟自十一月至五年二月在滬專管收兌江浙漕米,頗覺認真,三、四、五月在津交兌亦臻平妥,六月回滬即具票告病,至今未出。綜計實在局中自四年七月起至五年六月止,辦潛數月,並未經涉輪船攬載事宜,此葉廷眷到局始終實在情形也。折內所稱年底餘銀四五十萬,五年六月又餘五六十萬,固屬浮開,而不知何以居爲葉廷眷經辦之功,殊堪詫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