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凡驗狀,須開具死人屍首元在甚處?如何頓放?彼處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檢劄名件。其屍首有無雕青、灸瘢?舊有何缺折肢體及傴僂、拳跛、禿頭、青紫、黑色、紅志、肉瘤、蹄踵諸般疾狀,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以備證驗詐僞,根尋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後有骨肉陳理者,便要驗狀證辨觀之。今之驗狀若是簡略,具述不全,致妨久遠照用。況驗屍首,本緣非理、獄囚、軍人、無主死人,則委官定驗,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何可疏略?又況驗屍失當,致罪非輕,當是任者切宜究之。

本書完結,看看其他書:
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一十九章第一章第一十六章第二十四章第六章第二章第八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十六章第五章第一十六章第一十八章第二十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十八章第二十三章第五章第一十九章第一十九章第一十三章第一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一十一章第一十章第一十五章第六章第一十九章第一十七章第八章第六章第二十七章第四章第一十六章第二十一章第三十章第一十七章第二十五章第五章第一十三章第九章第一十七章第九章第二十一章第一十七章第二十二章第四章第一十二章第五章第一十六章第六章第一十七章第一十三章第二十二章第五章第二十四章第一十五章第二十章第三章第二十二章第三十章第六章第九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三章第一十八章第一章第二十九章第一十四章第九章第二十三章第一十七章第一十八章第八章第一十四章第二章第一十六章第一十五章第二十四章第二章第五章第一十九章第七章第一十八章第二十四章第一十三章第二十八章第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一十章第八章
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一十九章第一章第一十六章第二十四章第六章第二章第八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十六章第五章第一十六章第一十八章第二十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十八章第二十三章第五章第一十九章第一十九章第一十三章第一十六章第二十章第一十一章第一十章第一十五章第六章第一十九章第一十七章第八章第六章第二十七章第四章第一十六章第二十一章第三十章第一十七章第二十五章第五章第一十三章第九章第一十七章第九章第二十一章第一十七章第二十二章第四章第一十二章第五章第一十六章第六章第一十七章第一十三章第二十二章第五章第二十四章第一十五章第二十章第三章第二十二章第三十章第六章第九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三章第一十八章第一章第二十九章第一十四章第九章第二十三章第一十七章第一十八章第八章第一十四章第二章第一十六章第一十五章第二十四章第二章第五章第一十九章第七章第一十八章第二十四章第一十三章第二十八章第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一十章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