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稅制改革之四

一直到六月底,邵樹德才等到了有關錢監的全套資料。

沒辦法,他要求太高,必須把最新的數據也統計出來,因此政事堂諸位宰相派五百里加急信使前往雲南、遼東、安西等地,將所有已開發或今年即將開發的金銀銅礦統計完善,並估算了一個初始產量,最後由中書侍郎趙光逢、工部侍郎韓建、新任少府監儲慎平三人親自前來彙報。

錢監,顧名思義鑄錢的機構,直屬上級是少府。

錢是不能私鑄的,《夏律》明文規定:“盜鑄者死,家口籍沒。”

“作具已備,未鑄者,徙三年。”

“若磨錯成錢,令薄小,取銅以求利者,徙二年。”

在唐朝那會,李淵曾給皇子賜爐,允許他們鑄錢,用以酬功。邵樹德印象中是賜給了兩個皇子,其中一個是李世民。

這是一個危險的先例,好在唐朝統治者非常清醒,此後一直沒有,直到唐玄宗晚年賜爐給安祿山,允許他私自鑄錢。

武德四年(621),唐廷於洛陽、太原、成都、幽州四地設錢監鑄錢,兩年後,增設桂林錢監。到唐玄宗天寶年間,全國已有11個錢監、99個鑄錢爐。至唐末,數量稍有增加,鑄錢爐百餘。

大夏現有錢監27處、鑄錢爐二百餘,最大一處位於河東道的絳州,年鑄錢九萬多緡。

不過,近年來,原渤海國中京顯德府、現大夏顯州銅山錢監異軍突起,從一開始年鑄錢數千緡,快速增長到四萬多緡。在去年,因爲發現了幾處新礦,鑄錢量一下子暴增至六萬餘緡,增速十分驚人,大有取代絳州錢監的意思。

排名第三的原本是岷州錢監,年鑄錢三萬餘緡,但去年直接被雲南道大理府的錢監超越,排到了第四。隨着雲南銅礦的陸續開發,預計岷州錢監的排名還要進一步下降。

鑄錢,其實一直是朝廷的重要收入。而且,對於一個健康的經濟體而言,如果經濟總量增加了,你也要在經濟領域投入更多的貨幣,不然會造成通貨緊縮,損害經濟。嚴重的話,會造成物價大跌,農民、手工業者破產,動搖社會根基。

“一年鑄錢六十餘萬緡、銀元二十四萬枚,合計百萬。”邵樹德看完數據後,說道:“不過,朕有一惑,不得不問。唐時銅產量幾何,今時幾何?”

“陛下。唐代產銅最多一年,當在唐玄宗天寶初年,當年鑄錢32萬7000緡。”少府監儲慎平答道:“艱難以後,許多銅礦因戰亂廢棄,鑄錢量逐步下降……”

唐德宗貞元二十年(804),鑄錢13.5萬緡。

唐穆宗長慶元年(821),鑄錢15萬緡。

唐文宗太和八年(834),不足10萬緡。

鑄錢數量穩步下降,有戰亂原因,有早年的銅礦採完的原因,有鑄錢成本過高的原因,也有朝廷控制力下降,大量銅塊收不上來,流入民間私鑄錢或鑄銅器的原因,非常複雜。

“現在金銀銅課稅還是四分取一麼?”

“是。”

“民間礦冶多,還是官府礦冶多?”

“民間礦冶是大頭。”

“朕知道了。”邵樹德想了想後,說道:“金課、銀課、銅課,可否調高稅率?”

“可以是可以,但產量一定會大大下降。”儲慎平說道。

“可有先例?”

“唐德宗年間,曾提高諸官私銅冶課稅,結果產量大降,銅價大漲,鑄錢已無利可圖,江南銅冶大量關閉,後在河東蔚州、京畿商州增設錢監,鑄錢量纔有所恢復。”

是的,鑄錢也可能虧本,這不是玩笑,而是現實發生的事情。

開採、運輸、冶煉、鑄造,都是有成本的,當成本超過銅錢本身價值時,鑄錢就無利可圖。

唐代很多銅礦之所以不開採,除了戰亂因素外,也有經濟原因。

唐代還搞過禁止私人開礦,但結果是貴金屬產量暴跌、成本大漲,朝廷收入反而下降了——產量跌的原因是成本暴增,產生虧損,不得不大量關閉礦坑。

真的不要高估官僚體系的能力。這不是現代精細管理的社會,在古代,搞國營經濟不說死路一條吧,但真的風險很大——渤海商社現在一年賺十多萬緡錢,邵樹德深刻懷疑,如果換成私人來做,絕對不止這麼點利潤。

吃過虧後,唐廷摸索出了一條辦法,即相對容易開採、預計成本較低的“肥礦”,由官府直營,其他礦統一交給私人開採,朝廷收25%的產出作爲稅。

直營的礦,也採取招募“坑戶”承包的方式,進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如此才維持了下來。

邵樹德也覺得,這大概是在現實情況下的最優解了,想出這種折中辦法的官員是有水平的。

在開礦這方面,夏朝繼承的是唐朝的政策,官私合營,稅率25%。私人開採的礦,除四分之一產出作爲稅收走,交給錢監鑄錢外,剩下的也會由朝廷收購一部分,主要是用糧食、布匹收購,然後交給錢監鑄錢。

這其實也是一種消化田稅的方式。

糧食比較笨重,在交通條件不好的地方,運輸成本極高,解送中央甚至會產生鉅額虧損,只能留在當地庫中。如果附近有礦山,那麼可以通過採購貴金屬的方式,就地消化一部分,鑄成銅錢後運走,這是唐代故智,屬於沒辦法的辦法。

“有些時候,朕都覺得,索性把礦冶都交給商人好了。很多礦監,扣除成本,一年能不能有四分之一的利潤,還兩說呢。”邵樹德哼了一聲,有些無奈地說道。

趙光逢等人低下頭,沒接話。

他們知道,聖人只是發發牢騷罷了。你交給私人採礦,固然可以舒舒服服收四分之一的礦稅,但人家有可能瞞報產量啊。

所以說,怎麼做都難。

再者,很多礦還產金銀,這個利潤高啊,比銅掙錢多了。

“黃金年產幾何?”邵樹德翻到最後,纔看到了幾個礦冶產金的記錄,但並未註明產量,頓時大爲不滿,問道。

“陛下,諸礦冶年課金三千餘兩。”還好,儲慎平記得這個數據,立刻答道。

“包括採購自商礦的金吧?”

“是。”

“一般用哪去了?”

“除交予少府做金器外,大多賣掉了。”

“爲何賣掉?”

“賺錢……”

“嗯?”邵樹德還真沒了解過這些事情,好奇道:“如何個賺法?”

“仿前唐少府故智,先採購絹帛,然後再賣。”

“具體說說。”

“前唐曾經有過錢荒,物價大跌,少府便拿五十萬緡錢去市面上採買絹帛,待物價上漲之後,又慢慢出掉,最後大概賺了十分之一。”

邵樹德聽了大笑。

小樣,挺會玩啊!

這不是股市莊家低位吸籌,拉高出貨的套路麼?10%的收益,其實也不錯了。

同時也從側面說明,唐廷爲了籌錢,真的是什麼辦法都用了,主觀能動性很強。少府親自入市,用鑄造的錢,先當多頭,再當空頭,高拋低吸。

“別這樣弄了。”邵樹德擺了擺手,道:“鑄金幣吧,你們定個型制,確定和銀元、銅錢的比價,這樣賺得更多。”

說完,他默默估算了下:諸錢監鑄造的銀元,整體成本較低,銅錢成本較高,綜合算下來,應該是低於一百萬的。即便算上黃金,也到不了一百萬。

按理來說,這麼一筆收入,不值得邵樹德如此大動干戈,親自關注。

但一方面,這個還大有增長的潛力,將來收入突破一百萬乃至兩百萬,可能性很大。

另外也和他非常注重貨幣金融有關。在此之前,他甚至否決了大臣們提出的將諸錢監併入稅務使衙門的建議。

“諸錢監從少府剝離,新設一衙,名字你們想一下。”邵樹德說道:“各道增設鑄錢使一員,總領該道錢監。錢監的任務只有一個,鑄造錢幣,所需金銀銅料,由少府提供。”

“如此一來,國朝歲入便有三個來源,即田稅、商稅、錢監。”他最後總結道:“商稅、錢監收入全歸朝廷,此項約合2300萬緡,比起前唐兩稅法推行後的頂峰1800萬大有增長……”

他本來想說“但還不夠”,卻又擔心官員們錯誤領會他的意圖,橫徵暴斂,於是便止住了。

這兩千多萬的收入中,包含了關稅、印花稅、過稅、住稅、榷鹽、榷茶、榷馬……等等一系列與商業有關的稅收,不用與地方分潤,想想就美滋滋。

田稅包括戶稅、地稅,邵樹德最近與宰相們商議了一番,覺得可以適當降低田稅徵收額度,並固定下來,折算成錢的話,大致一年可收一千八九百萬緡的樣子——這部分需要與地方分潤。

如果說前唐時期,商稅與田稅對半分的話,夏朝就已經佔到55%左右了。

其實這個財政收入,還是帶有很濃重的“先軍”特色,即以前收得太狠了,現在減免稅收,卻也減不了太多。

將來再說吧。

支出方面,禁軍賞賜、糧食開支,一年大約需要1000萬出頭——在沒有戰爭的情況下。

州軍一年也需要800萬上下,畢竟人數較多,將來肯定是要慢慢裁減的。

鎮軍人數還不多,目前一年開支一百多萬,但將來人數會增加,開支也會上漲。

可以看得出來,在和平年代,軍費開支就佔到中央財政收入的一半。

比起軍隊,全國一萬多官員的開支就小很多了,一年幾百萬頂天了。

去掉這些支出後,中央財政收入一年大概還剩不到七百萬,去掉宮廷用度、驛站補貼、招待飲宴、日常用度(包括官府、軍隊的消耗品)等等,其實剩不了太多。

這個財政結構,大體與唐代類似,只是同比例放大了一些。

當然,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其實還有大量隱性收入,這個在歷朝歷代都沒計入財政收入中,但都是真實存在的。

比如,唐代有大量公地。官員去某地任職,當地會劃撥一部分公田的產出,作爲他在職期間的收入,卸任後停發,即“職分田”。

官員們還有廚餘錢、手力課錢甚至地方官府放貸的利息收入等等,很多,在唐代一律稱爲“賦外科斂”,大部分是地方收入,用來補貼官員及其他開支。

另外,朝廷有時候還會出售一部分商品。唐代司農寺就經常向外出售宮廷消耗不掉的糧食、水果、蔬菜、牲畜等,獲取收入。

諸牧監也會出售馬匹之類,這個收入相當不少。

總體而言,唐代官府手中掌握了大量田地,這部分隱性收入是沒有計入財政的——夏朝基本與之類似,甚至因爲剛剛開國,官府手裡的公地數量更多。

到北宋,掌握在官府手裡的土地數量銳減,且因爲商品經濟更爲發達,支出更甚,財政較爲困難。

宋真宗天禧年間,沒有戰爭,有一次統計當年支出,居然達到1.5億多貫,也不知道怎麼花的。

“就這樣吧。”邵樹德站起身,說道:“財稅改革,至此大框架算是定下來了。稅務使衙門儘快籌建起來,從今往後,徵稅、度支皆由稅務使負責。錢監獨立,與六部九寺並列,由門下省直轄。田稅,朕意整體收取一半,但各道有差。”

他沒有提內務府,這是皇室的錢袋子,收入歸內庫所有,不入國庫。

渤海、安南、西域三大商社,獨立運營,分紅該誰的就是誰的。

“朕給你們半年時間。”邵樹德說道:“明年正月,稅務使衙門要籌辦完畢。新稅制,朕給兩年過渡期,同光八年(923)正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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