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的治國方面,朱元璋以元末“朝廷闇弱,威福下移”,綱紀敗壞,官吏驕恣,從而致使元朝傾覆,順帝北遷作爲教訓,立國後採取了“治亂世用重典”的原則。朱元璋始終認爲“胡元以寬而失,朕收中國,非猛不可”。以此思想作爲指導,如在刑名制定方面,明朝對“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一類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權的犯罪量刑輕於唐律,但對“盜賊”及“帑項錢糧”之類直接危及專制統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則重罪加重,法外用刑,狂誅濫罰,制定了族誅、斷手、刖足、閹割爲奴、挑筋去膝蓋等一系列法外刑。
洪武十五年(1382年),出於監控官員的需要,朱元璋將管轄皇帝禁衛軍的親軍都尉府改爲錦衣衛,並授以偵察、緝捕、審判、處罰罪犯等權力。錦衣衛是一個正式的軍事特務機構,由皇帝直接掌控。它有自己的法庭和監獄,俗稱“詔獄”,詔獄裡採取剝皮、抽腸、刺心等種種酷刑。
朱元璋還讓錦衣衛在朝廷上執行廷杖,有很多大臣慘死杖下。朱元璋派出大量名爲“檢校”的特務人員,暗中監視。但是到了晚年朱元璋逐步廢除了錦衣衛及其特權,以及一些比較殘酷的刑法。
朱元璋出身貧苦,受貪官污吏的敲詐勒索,又鑑於元朝的政治混亂,故以猛治國。即位後在全國掀起了“反貪官”運動,矛頭直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貪官污吏。
首先,對貪污六十兩銀子以上的官員格殺勿論。從地方縣、府到中央六部和中書省,只要是貪污,不管涉及到誰,決不心慈手軟,一查到底。其次,明初的中書省下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中,由於大量留用元朝的舊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他們有恃無恐貪贓枉法。朱元璋對這些官員進行懲處。第三,朱元璋利用殘酷刑法處置貪官,採取“剝皮揎草”、挑筋、斷指、斷手、削膝蓋等酷刑。這種舉措震懾了一批官員,使他們行爲大爲收斂。第四,朱元璋對自己培養的官員決不姑息遷就。
爲了培養和提拔新力量,朱元璋專門成立了培養人才的國子監,爲沒有入仕的年輕讀書人提供升遷機會。他對這些新科進士和監生厚愛有加,還經常教育他們要盡忠至公,不爲私利所動。第五,朱元璋制定整肅貪污的綱領《大誥》和《醒貪簡要錄》。
《大誥》一書是他親自審訊和判決的一些貪污案例成果的記錄,書中還闡述他對貪官態度、辦案方法和處置手段等內容。朱元璋下令全國廣泛宣傳這本書;他還叫人節選抄錄貼在路邊顯眼處和涼亭內,讓官員讀後自律,讓百姓學後對付貪官。 第六,允許民間百姓上訪。明朝允許百姓扭送不法官吏。如果官吏在徵收稅糧以及攤派差役作弊曲法,百姓可以向上級官吏舉報,也可以直接扭送。
不僅如此,對於應當接訪而沒有接訪處理的上級官員,亦要依法處決。此外,朱元璋在午門外特設“鳴冤鼓”,民間百姓若有冤情在地方討不回公道,可上京擊鼓直接告御狀。
朱元璋當政三十一年,先後發起6次大規模肅貪,殺掉貪官污吏15萬人。他“殺盡貪官”運動貫穿始終未減弱,但貪官現象始終未根除,晚年只能發出“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屍未移而人爲繼踵,治癒重而犯愈多。”哀嘆。
在軍事上,朱元璋廢除了管理全國軍事的大都督府,將其分爲中、左、前、後、右五軍都督府,並和兵部互相牽制。兵部有權頒發命令,但是不直接統率軍隊,都督府掌管軍隊的管理和訓練,但是沒有調遣軍隊的權力。這樣,軍權便集於皇帝之手。
朱元璋還確立了衛所制度,這是他模仿北魏隋唐的府兵制、又吸收元朝軍制的某些內容而制定的
洪武年間,朱元璋置亦集乃舊城、鎮番衛、寧夏衛、者者口守禦千戶所、東勝衛、開平衛、大寧都司、安東衛、吉林船廠。明軍巡邏着“北去不拘幾千裡”的遼闊疆域。朱元璋效仿元朝“朔方鐵騎紛如蟻”、“西北廣莫無一城,控弦百萬長橫行”的盛況,欲利用漠南養出肥美的牛羊及戰馬。爲此朱元璋推動北部衛所遊牧化,漠南民衆除了糧產區不許放牧外,漠南荒閒平地及山場,“聽其牧放樵採”。諸王敢有說是“自己草場山場者,其論非輕”,並叮囑諸王要長遠的牧養,要求軍戶有自己的牧羣。
朱元璋通過宗室的婚嫁,聯姻文武勳貴,企圖以血緣和裙帶關係來達到屏藩帝室的目的,如周誼、翁吉剌、鄧愈、擴廓帖木兒;常遇春、常升、藍玉、曹震等;傅友德、謝成、馮勝、王弼等;徐達、阿哈出、把都帖木兒等;徐輝祖、李景隆、耿炳文、沐晟、郭英、吳高、吳傑、張傑、胡觀、李堅、梅殷等。即朱元璋所稱的“中外配合”
元朝時期,中原漢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蒙古及其他民族的影響和衝擊。朱元璋建立明朝後,制定《大明集禮》,力圖恢復漢族禮儀文化,並採取一系列去蒙古化的措施。服飾方面“復衣冠如唐制”,並制定了具有明朝特色、等級嚴格的冠服制度;禮儀方面革除胡跪,恢復漢族傳統的稽首、頓首、空首的跪拜方式,並按等級實行五拜、四拜、再拜之禮;姓名方面嚴禁胡姓,甚至連漢族複姓都遭池魚之殃 ;語言方面杜絕胡語,欽定《洪武正韻》;婚姻方面禁止收繼婚。通過復興漢文化,朱元璋成功驅除了蒙元的陰影,並建構了新政權的合法性
朱元璋從元朝滅亡中看到,除了統治者本身的素質以外,整個社會失於教化也是一個原因。因此,登基後,就採取措施,興建學校,選拔學官,並堅持把教育工作作爲衡量地方官政績的重要指標。
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下令設科取士,士人蔘與科舉考試必須通過三場的考試,不過寫法或偶或散,無定規。 文科考試內容主要侷限於四書五經,考試文體通用八股文,虛內容而重形式,因而明代科舉制又稱八股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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