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一審_01警察與騙子1

近期,蘭馬縣發生一起影響範圍極大的羣體*件,常雨澤對該事件的主要參與人還比較熟悉,那就是大張村的老支書張雲會。

去年冬,張雲會帶領幾個村民到北京上訪,常雨澤把他們勸了回來,答應他們回來後相關部門會給他們解決問題。張雲會他們上訪的問題主要是兩個,一是反應他們村村委會領導成員選舉不合理,要求撤消現村委會重新選舉;其二是反應他們村的集體土地被村委會私自出賣,要求把私自賣出的土地收回來。可是,他們從北京回來後,他們反應的兩個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縣鄉相關部門無不是推諉扯皮。

春節過後,張雲會不再單獨上訪了,還是組織大張村全體村民集體上訪,全村男女老少幾百號人開着二十多輛農用車,到鄉政府大門前集體上訪,要求鄉政府解決他們村的問題,他們還拉出長條幅,上書“懲治貪官,還我土地!”

由於鄉政府領導處置不力,上訪活動很快變成非法遊行示威,其他不相關的村民也加入到遊行隊伍,街道受堵,鄉政府大門被堵,影響了其他村民的正常通行和鄉政府等行政機關的正常辦公活動,造成極壞社會影響。

隨後,縣裡派來公安、武警、城管等強力部門及時制止這起集體上訪活動,拘留了部分組織者和策劃者。張雲會是首要拘留對象,但是鑑於他年邁多病,鄉派出所對他教育一番後就很快釋放他回家。縣鄉兩級政府本着維護社會大局和對羣衆教育爲主的方針,也沒有對上述人員採取更多懲治措施,批評教育拘留幾天後都予以釋放。

但是,張雲會不思悔改,回到大張村後立即發起招開村民大會,成立“大張村臨時村民理事會”,罷免原村民委員會領導成員,村委會的一切活動由“村民理事會”代替,他們佔領了村委會辦公室,破壞了辦公場所的一些設施,

緊接着,張雲會又牽頭村民理事會廢除了原村民委員會與安泰公司簽訂的賣地協議,不僅把賣出的土地全部收回,而且召開全體村民大會,會議決定把大張村的集體土地全部分給村民,由村集體承包地直接轉成村民私有土地,分出去的土地以後不再屬於村集體土地,而是村民的私有土地,由土地承包權變成個人所有權,期限由承包三十年變成無限期。土地變成村民私人所有後,以後任何一屆村委會都無權以村委會的名義擅自出售村民私有土地。在村集體土地私分協議上大張村絕大部分村民都按下了的紅手印。

縣鄉兩級政府當然不能容忍大張村私自成立“村民理事會”代替村委會,不能容忍他們擅自擺免原村委會幹部,更不能容忍他們把村集體土地變成私有土地。鄉政府立即對大張村發出通告,通告稱大張村臨時村民事會屬於非法組織,不能代表大張村村委會,大張村村民委員會纔是大張村的唯一合法領導團體,村民理事會擅自廢除原村委會的對外協議是無效的,村民理事會私分村民集體土地是違法行爲,村民理事會的一切活動都是非法的。

在發佈通告的同時,鄉政府有關領導帶領幾十名警察和武警衝進大張村,拘捕了村民理事會的主要成員,其中包括張雲會。在抓捕活動中,大張村村民與警方發生衝突,有幾輛公務車輛受到村民的打砸破壞。

鄉政府有關領導原打算在強力部門的保護下,讓大張村原村委會幹部回到大張村重新主持工作。可是,大張村村民自發組織起來,手拿鐮刀鋤頭等農俱,設置路障,封鎖路口,嚴防死守,阻礙原村委會幹部迴歸,阻止任何政府人員進村,大張村同時呼籲全村外出打工人員回家保衛村莊。大張村與鄉政府的對峙陷入僵持狀態。

該事件在網絡媒體迅速發酵,網絡上一遍支持聲音,一致認爲這是農民自發的維權行爲,這是政府腐敗侵佔農民合法權益的必然後果,這是政府不顧民意一味推行強權的結果,這說明中國農民的維權意識在進步。甚至有人提出大張村集體土地私有化這起事件與當年安徽鳳陽小崗村開始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相提平論……網上鮮有批評的聲音。

隨着該新聞事件的發酵,國外個別*媒體也大肆報導,故意歪曲事實,醜化中國形像,打出危言聳聽的標題,說什麼“大張村——中國農民的起義”等等。

在此背景下,歸德市委有關領導迅速批示,要求蘭馬縣採取有力措施,本着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安定、懲戒首惡、教育大多數不明真像羣衆的精神,對相關違法份子速判速決,務必儘快平息該不良事件。

今天,蘭馬縣法院對大張村的幾名涉案嫌犯進行非公開審判,首犯就是張雲會,檢方提出的罪名是“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

徐虹受大張村村民的委託,爲張雲會等人辯護。她站在辯護席上,身着黑色小A字裙,卡其色的深V單扣小西裝,領口繫着明黃色的領結,簡潔流暢的線條盡現女律師的幹練知性,單扣收腰讓她身姿婀娜,細長流暢的領口,勾勒出曼妙頸線,明黃色的領花烘托出女性的柔姿。她盤秀髮,着淡妝,神情端莊高雅嚴肅,給人冷豔的感覺,在肅穆威嚴的審判大廳裡她是最靚麗的景色。

她站在辯護席上激昂陳詞,優美的女聲裡透露着無比的堅定和自信。

……

作爲張雲會的辯護人,在接受了委託以後,我花費大量的時間研究本案的具體情節和檢察官提供的材料,也閱讀了大量相關的判例。但是,在我思考本案材料時,有一個問題時常闖入我的思維,這個問題常常強烈地干擾甚至中斷我對本案具體情節的推敲。

這問題就是:作爲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人民公僕,國家幹部,應該如何執政?如何體現共產黨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從檢察官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本案的發生不是一起突發的孤立事件,而是一個不斷累加不斷激化的連續*件,從大張村*、越級上訪、集體上訪、衝突發生到事件激化發生本案,以致走到今天的刑事法庭上。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明顯的分水嶺,那就是農民羣衆的上訪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然後纔是農民羣衆自主自發的過激的維權活動。可以說大張村*無果與本案發生有着直接的因果關係。

在大張村村民不斷上訪過程中,我們蘭馬縣縣鄉兩級幹部是不是創造了可以奉爲楷模的幹羣魚水關係?如果沒有,是不是創造出了最低限度的和諧的幹羣關係?構建和諧社會關係的主要責任人是誰?是農民羣衆還是國家幹部?

我曾經查閱了人民日報在當年報導焦裕祿書記的事蹟,看看焦裕祿書記是如何處理羣衆利益的。人民日報是這樣寫的:“1962年秋天,正是豫東蘭考縣遭受內澇、風沙、鹽鹼三害最嚴重的時刻。黨派焦裕祿來到了蘭考。第二天,當大家知道焦裕祿是新來的縣委書記時,他已經下鄉去了。他到災情最重的公社和大隊去了。他到貧下中農的草屋裡,到飼養棚裡,到田邊地頭,去了解情況,觀察災情去了。”

這就是焦裕祿對影響農民生活的嚴重自然災害的態度。這段描寫曾經激勵了多少人!曾經使多少幹部立志爲人民的幸福貢獻終身!也許有的幹部在聽我說焦裕祿,感到十分可笑。他們可能在想:“現在是什麼年代了?你還在這裡說什麼焦裕祿!”

我認爲不對!非常的不對!焦裕祿的精神是永存的。焦裕祿的精神是我們執政黨爲人民服務精神的高度體現。是我們共產黨的生命。如果一個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沒有絲毫的焦裕祿精神,從根本上說,他就不是人民的公僕。

就本案相關的事實而言,現在我們面臨的不是天災,而是一個曠日持久的農民上訪、集體上訪、衝突、再激化的社會不穩定的事件。正是這個事件把我的委託人帶入了今天的法庭。

我們完全可以設想:如果焦裕祿同志在蘭馬縣,會不會發生這樣的事件?如果我們的縣鄉幹部都能有焦裕祿的工作精神,心中時時刻刻掛念着農民羣衆,時時刻刻想着給農民羣衆解決問題,維護農民羣衆的利益,那麼今天這起案子還會發生嗎?我想一定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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