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經濟發展篇_第一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國家調整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有自己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性

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作爲上層建築的經濟法是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調整經濟關係的,因而它不僅要對各種經濟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直接體現、反映和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爲經濟基礎服務。同其他部門法相比,它同經濟關係有着更爲廣泛和直接的聯繫。

2.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規範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又包括若干經濟法律規範;既包括實體法規範,又包括程序法規範;既包括對內經濟法律規範,又包括對外經濟法律規範。其次,在調整主體上,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主體,也包括自然人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包括各種不同身份的個人。再次,在調整範圍上,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係,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係。

3.指導性

經濟法的指導性是通過經濟法規所具有的促進和限制兩種功能、獎勵和懲處兩種後果表現出來的。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任務,制定不同的經濟法規,有的法規側重於限制,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則兼而有之,來引導各項經濟活動走上正確的軌道。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的經濟關係。所謂經濟關係,是在物質資料的生產過程中以及與其相適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由國家協調、干預的經濟關係,它具體包括宏觀經濟調控關係、市場運行協調關係、市場主體調控關係和社會經濟保障關係。

1.宏觀經濟調控關係

宏觀經濟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和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因素,實行全局性協調、干預所產生的經濟關係。任何市場都存在因自發調節不能解決的長遠的、全局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只能由國家調整。

經濟法對宏觀經濟調控關係的調整,是通過明確國家調控的任務、目標、範圍、程度、方式,以及國家通過頒佈和執行計劃、稅收、財政、金融等方面的經濟法規,從宏觀上調整國民經濟當中的經濟關係,保持供需總平衡,確立和協調生產與消費等重大比例關係,培育和發展市場經濟體系,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和協調發展。通過頒佈和執行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物價等方面的經濟法規,從微觀上調節國民經濟中的經濟關係,規範企業行爲,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2.市場運行協調關係

市場運行協調關係是國家在建設和完善市場體系、規範市場行爲、維護市場秩序中產生的經濟關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使商品和各種生產要素能自由流動。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競爭與不正當競爭或壟斷的矛盾、個

體利益侵犯社會利益的消極現象,由於市場本身無力消除這些矛盾和消極現象,市場自發機制也不能維護市場秩序,需要由國家進行協調、干預,以便維護市場公平、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體系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市場主體調控關係

市場主體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對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內部管理所進行協調、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建立活躍的市場主體體系,其中企業是最爲重要的主體。對市場主體的協調、干預,就是國家根據社會整體利益需要,通過全面規定市場主體資格條件、法律地位、責任形式、權利義務、經濟責任制、內部承包、經濟覈算、工資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及獎懲措施等,對市場主體體系進行統籌、規劃、調節,對各個主體則區別指導、組織、服務、監督,既保證其成爲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合格主體,又保障其交易安全、不受攤派等合法權益,如對企業設立的審批和登記、稅收的優惠、財務覈算和分配的限制等。這種協調、干預不是要將市場主體變成政府機構的附屬物,而是創造市場主體生存、發展的合適空間,促使市場主體內部結構優化、經營機制轉變、經濟效益提高。

4.社會經濟保障關係

社會經濟保障關係是指在對作爲勞動力資源的勞動者實行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必然。通過制定和頒佈實施有關經濟法規,規範和明確應由以企業爲主的各類經濟組織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充分開發和合理利用勞動資源,維護社會穩定。既應防止各類經濟組織承擔過多的社會負擔,造成“企業辦社會”,又應防止其逃避應盡的社會責任,使勞動者的利益得不到穩定和可靠的保障。經濟法對社會保障關係的調整,主要是通過明確勞動者的權利義務,規定並實施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互助等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勞動力資源、維護社會安定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經濟法是多層次經濟法部門組成的統一體系。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概括如下:

市場主體法。包括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各類外資企業法、公司法等法規。

市場秩序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市場管理法規。

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預算法、投資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國家宏觀調控法規。

三、經濟法的作用

經濟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爲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着巨大的作用,反映着我國現階段經濟基礎的狀況,並積極調整着經濟關係,爲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經濟法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作用和生產力發展的影響,比其他法律更爲直接和明顯。這不僅表現在國家通過經濟立法來促進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建立、完善和鞏固,而且表現在國家通過經濟執法、司法來實現組織、領導和管理

國民經濟的職能,合理配置各種市場資源。具體說來,經濟法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促進以公有制爲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居於主導地位。促進國有經濟的發展,是保證社會主義方向和整個經濟穩定發展的決定性條件。加強宏觀經濟調控,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行經濟責任制,對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有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比國有企業更大的自主權,並且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對於發展社會生產、方便人民生活、擴大勞動就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私營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促進生產,活躍市場,擴大就業,更好地滿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要求,是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也是我國以公有制爲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還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改善了外商來華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第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爲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着正確的方向發展,在經濟法律、法規中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規定,使這些措施規範化、法律化,有助於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嚴格地遵守和執行這些措施。同時,規定了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經濟法律、法規具有強制性,如此就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來排除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阻力,有力地貫徹需要採取的措施,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對外開放是我國長期的基本國策,是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措施。因此,必須積極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在當代,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技術聯繫十分密切,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技術都不能孤立地發展。閉關自守,就不可能縮短我國同發達國家在經濟、技術上的差距,就不可能實現現代化。

爲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涉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實踐證明,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對於發展對外貿易,吸引外商來華投資,共同開發資源,引進先進技術,學習經濟發達國家的先進經營管理經驗,發揮着重要作用。

第四,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加強市場管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以及在計劃、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規。目前,還在進一步加強這些方面的經濟立法工作,以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上述經濟法律、法規有助於實現市場主體行爲規範化,市場經濟秩序正常化,保證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同時,有助於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彌補市場調節的侷限性,有效地解決市場調節不能解決或不能解決好的問題。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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