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換偶活動與聚衆淫亂

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他擁有按自己的意願使用、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

最近,在我國的一些大城市如廣州、上海、北京,開始出現了一種新的娛樂方式,兩對或多對夫婦聚在一起娛樂,有些包括性活動。

這些搞換偶活動的人不知道,他們的行爲曾被認爲是違法的。試舉一例: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有一夥中年人經常在一個助理工程師家搞性聚會以致獲罪。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當愛人知道我生活不檢點時,多次勸過我,周圍的同志們也風言風語地刺我,而我全當成了耳旁風。心想,這頂多就是不道德,還不至於蹲監獄。終於,我們這個團伙的罪惡暴露了,我們經常在一起聚會的八個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饒恕的流氓罪,有五個人被判了刑,那個助理工程師被槍斃了,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緩,我因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從今天人們的行爲標準和觀念來看,以上案例問題很大。這種活動在中國雖然還很少見,在西方卻是屢見不鮮的,被稱爲換偶活動。在這類活動中,數對配偶聚集在一起進行交換配偶的性活動。在20世紀50年代,人們將這類活動稱做“”,這一稱呼反映出一種妻子是丈夫的財產的價值體系,似乎妻子是一種可供交換的物品。於是又出現了具有兩性平等價值的稱呼:“換偶”。在西方報刊的廣告欄中,經常可以看到希望進行換偶活動的人尋找伴侶的廣告,有時是兩對夫婦相聚換偶娛樂,有時是多對夫婦進行此類活動。如果他們知道在中國,他們這類活動的舉辦者曾經被判死刑,參與者判死緩和15年徒刑,一定會大驚失色。如此判決實屬駭人聽聞。

根據西方社會學的調查,換偶活動具有階層的特徵。換偶活動的參與者大多是中產階級白人已婚夬婦。亨特報告估計全美國約有2的已婚夫婦至少參與過一次換偶活動。《紅書》雜誌的調查發現,有的人至少參與過一次換偶活動。換偶活動的主要原因是:以公開與安全的形式爲配偶雙方提供多樣的性活動機會,避免欺騙行爲。換偶活動的參與者認爲,此類活動擴大了婚姻性活動的範圍,同時又不會威脅到基本的婚姻關係。

在此類活動的參與者全部是自願參與的前提之下,法律絕不應當認定爲有罪。因爲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擁有按自己的意願使用、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此種權利並不會由於婚姻關係的締結而消失。在前例中,那位敘述者說,他以爲他們的活動“頂多就是不道德,還不至於蹲監獄”,而實際判決卻不僅有“蹲監獄”,還有死刑,這種後果一定是當事人始料不及的。他對這類活動的性質的判斷是從“常識”出發的,而後果卻大出他的所料,實在不近人情,證明已經過時的“聚衆罪”的設立和量刑離人們對這類活動的評價相差太遠。

與時俱進,就是要改革那些已經過時的違背當代人新觀念的行爲規範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保護人民羣衆創造新的生活方式和行爲方式的權利,使我們的社會生活更加寬鬆,更加富於個性,更加豐富多彩。我相信,除了換偶活動,人民羣衆還會創造出更多爲人的身心帶來快樂的活動形式和生活方式,人民的生活質量會因此得到進一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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