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黨員教育管理_三、黨籍處理和黨齡計算

三、黨籍處理和黨齡計算

302.黨員提出退黨應如何對待?黨員退黨能否通過大衆傳媒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黨章規定:“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提出退黨,黨組織首先應弄清黨員提出退黨的原因,然後按以下原則區別對待:

(1)黨員如果改變了自己的信仰或理想信念動搖,或不願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和黨的紀律約束,或由於其他原因不願做共產黨員而要求退黨的,黨組織應予同意,不要強行挽留。

(2)對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消極落後,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要求退黨,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同意退黨的決定。

(3)對犯有嚴重錯誤需要開除黨籍的,儘管本人提出退黨,也不能按退黨處理,而應按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開除其黨籍。

(4)對某些問題有模糊認識或有一般錯誤思想的黨員提出退黨,應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幫助他端正思想,提高認識。經批評教育,自動撤回退黨申請的,應予鼓勵。

(5)對於平時表現好,只因對某些問題想不通,一時衝動,或因年老多病怕拖累黨組織而提出退黨,黨組織要對其教育,在其有了正確認識,主動撤回退黨申請後,可不作退黨處理。是預備黨員的,應適當延長其預備期。

黨員要求退黨,應向所在黨組織提出,並按黨章規定由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而不能通過大衆傳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303.對應受開除黨籍處分而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黨員,能否按退黨處理?

對犯有嚴重錯誤需要開除黨籍的,儘管本人提出退黨,也不能按退黨處理,而應按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開除其黨籍。

304.哪些情形被認爲是自行脫黨?處理自行脫黨應注意什麼?

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爲是自行脫黨。”這一規定表明,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具有上述3種情況的任何一種,都應算作自行脫黨。

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要認真分析研究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六個月”這兩個條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觀原因而連續六個月沒有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沒有交納黨費,或沒有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脫黨處理。同時,黨組織如發現黨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應當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幫助他改正錯誤,而不要等到六個月以後纔去過問或處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堅持不改,則應按照黨章規定處理。

305.黨員自行脫黨後,應由哪個黨組織負責處理?

黨員如在本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而自行脫黨,應由本單位黨組織負責處理。如黨員與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並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出後自行脫黨,仍應由原單位黨組織或最後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的黨組織負責處理。如黨員自行脫黨後,其原單位黨組織或最後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的黨組織已撤銷(解散),則應由其原單位黨組織或最後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的黨組織的上級黨組織負責做好對其處理工作。

306.哪些黨員應當予以除名?

除名通常與其他組織處理一併進行。按黨章和有關規定,以下黨員應當予以除名:

(1)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

(2)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

(3)被認爲是自行脫黨的黨員,由支部大會決定將其除名。

(4)進行黨員登記時,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不予登記,宣佈除名。

除名不是黨紀處分,與開除黨籍有原則區別。

307.什麼是被迫脫黨?如何處理黨員被迫脫黨問題?

黨員由於客觀原因與黨組織失去聯繫,稱爲被迫脫黨。

處理黨員被迫脫黨問題時,首先要把這些同志脫黨的原因、脫黨後的表現、現在是否具備黨員條件等情況搞清楚,然後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適當處

理。

308.黨員被判刑或被勞動教養,都要開除黨籍嗎?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309.自殺黨員的黨籍如何處理?

黨組織對自殺黨員黨籍的處理,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凡屬敵我矛盾性質問題,或嚴重觸犯刑律,或犯有嚴重錯誤,因害怕或對抗組織的審查而畏罪自殺的,應開除黨籍。凡因受到打擊迫害、個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殺的,則不應開除黨籍。作組織結論時,對受迫害被迫自殺的,可寫明被迫害致死。對因其他原因自殺的,應按非正常死亡處理。

310.能否對某些年老多病的黨員試行“榮譽黨員”制度和退黨制度?

針對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對某些年老多病參加黨的活動有困難的黨員試行“榮譽黨員”制度和退黨制度的問題,中央組織部於1989年1月發出《關於對年老黨員不要採取退黨和實行“榮譽黨員”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只因黨員年老多病參加組織活動有困難,就讓其退黨是不對的。這樣做,不符合黨章的規定,也有傷老黨員的感情。”並要求,“各級黨委應當根據年老黨員的實際情況,加強並改進對年老黨員的管理。要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組織生活的通知》(中組發[1981]17號)的精神,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對年老黨員的管理辦法,切實做好對年老黨員的工作。同時,應根據年老黨員的健康狀況,開展適合其特點的活動,適當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並幫助他們解決存在的實際困難。”通知還要求,“改進對年老黨員的管理工作,制訂管理辦法,不能同黨章的有關規定相違背,不要把這方面的做法稱之爲‘榮譽黨員’制度。已經自發地實行了‘榮譽黨員’辦法的黨組織,應根據上述精神,妥善地做好工作。”

311.患精神病黨員的黨籍怎麼處理?

對患有精神病的黨員,在其患病期間,應按長病號對待,保留其黨籍。但由於這些黨員不能履行黨員的義務和行使黨員的權利,可以暫時停止其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政治活動。當其病癒後,即可恢復其黨的組織生活。是預備黨員的,應經一段時間的考察,然後按有關規定討論其轉正問題。

312.黨員擔任外商代理人後,其黨籍怎麼處理?

黨員擔任外商代理人後,可以辦理保留黨籍手續。保留黨籍期間,停止組織生活,不再交納黨費,不閱讀黨內文件。

313.黨員失蹤後,其黨籍怎麼處理?

按照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爲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但考慮到黨員失蹤可能存在多種情況:一是可能因爲各種原因造成死亡;二是可能已患精神病,流落在社會或被收容;三是可能存在其他無法解決的矛盾,因而離家迴避;四是可能越境隱身;等等。

由於上述的不同情況,處理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在未弄清其失蹤的原因前,可視爲特殊情況,其黨籍可暫不處理。待其下落查明或經有關部門作出結論性意見後,再按有關規定對其黨籍做出相應的處理。

314.處理黨籍問題應履行哪些手續?

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的黨籍問題應履行以下手續:

(1)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等紀律處分)。

(2)必須報黨的基層

委員會批准。其中: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對黨員幹部黨籍處理,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請主管黨組織審批。黨員要求退黨,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不必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3)支部大會作出的處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並由本人在處理決定上籤署意見。本人如有不同意見,要認真進行復核,合理的意見應當採納。如本人對處理決定拒不簽署意見,或無法通知到本人,黨組織應在處理決定上註明情況或寫出書面說明,然後上報。

315.黨齡與黨籍有何區別?

黨齡是一種時間概念,是指預備黨員轉爲正式黨員後在黨內經過的年數。黨籍是一種身份概念,是指黨員資格,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從被批准爲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員資格,就有了黨籍。黨員從上級黨委批准爲預備黨員之日起,就取得了黨籍;由預備黨員轉爲正式黨員之後纔有黨齡。

316.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黨齡怎樣計算?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他恢復黨員權利之後,留黨察看期間的黨齡可連續計算。

317.出國留學的黨員返回後恢復組織生活的,其黨齡能否連續計算?

出國留學和其他非公務活動出國的黨員返回後,經黨組織審查恢復黨的組織生活的,其黨齡連續計算。

318.被錯誤地開除黨籍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又恢復黨籍的黨員,其黨齡怎樣計算?

被錯誤地開除黨籍後又恢復黨籍的黨員,其黨齡應連續計算。

被錯誤地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又恢復預備黨員資格的黨員,如預備期未滿,其黨齡應從預備期滿轉爲正式黨員之日算起;如預備期已滿,在恢復其預備黨員資格時,同時轉爲正式黨員,其黨齡應從原定轉正的時間算起;如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一度表現不好,但後來又有轉變,其黨齡應從批准轉正之日算起。

319.重新入黨的人,怎樣計算黨齡?

因自行脫黨、勸告退黨、要求退黨等原因而出黨或被開除黨籍的人重新入黨後,其黨齡從重新入黨後轉爲正式黨員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黨齡不能計算在內。

320.在黨的歷史上,不同時期入黨的人,其入黨時間和黨齡計算有什麼不同?

在我們黨的歷史上,有些時期有預備期,有些時期則沒有預備期;有些時期入黨時間從黨員大會通過之日算起,有些時期入黨時間則從黨委批准之日算起,情況不盡相同。

1921年7月1日至1923年6月9日,入黨時間爲上級黨委批准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

1923年6月10日至1927年4月26日,入黨時間爲上級黨委批准爲預備黨員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轉正之日等於入黨時間加預備期;勞動者預備期3個月,非勞動者預備期6個月)。

1927年4月27日至1928年6月17日,工人、農民、手工業者、店員、士兵入黨時間爲上級黨委批准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入黨時間爲上級黨委批准之日,預備期3個月,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黨時間爲上級黨委批准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

1945年4月23日至1956年9月14日,入黨時間爲上級黨委批准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僱農、貧農、城市貧民、士兵預備期6個月;中農、職員、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預備期爲一年;其他人員預備期爲兩年。

1956年9月15日至1969年3月31日,入黨時間爲黨員大會接收爲預備黨員之日(須經上級黨委批准),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爲一年。

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黨時間爲上級黨委批准之日,無預備期。黨齡同時開始計算。

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黨時間爲上級黨委批准爲預備黨員之日,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爲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黨時間爲黨員大會接收爲預備黨員之日(須經上級黨委批准),黨齡從轉正之日算起,預備期爲一年。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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